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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吒”形象可爱,当心擅用侵权!一公司被索赔50万

时间:2021-05-07

穿着红背心、阔腿裤,梳着双丸子头的“哪吒”形象,因国产动画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的成功而广为人知,也深受大家喜爱。但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哪吒”形象,当心侵权!记者今日从广州白云法院获悉,一公司就因销售“哪吒”形象汽车摆件被告上法院索赔50万元。


事发缘起:“未经许可销售“哪吒”汽车摆件被诉


光线公司诉称,其系《哪吒之魔童降世》三维动画电影角色之一“哪吒”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上述美术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权利。任何第三人未经原告许可,均不得使用相关美术作品。


经查证发现,卫洲公司未经其许可授权,在电子商务平台开设店铺并销售了使用上述“哪吒”美术作品形象的侵权产品,故诉至法院,要求卫洲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卫洲公司辩称,其仅为销售商,并无主观侵权意图,得知可能侵权后立即下架了涉案产品;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供应商为艾橙商行。涉案产品销售额小,光线影业公司诉请卫洲公司赔偿50万元没有依据,且“哪吒”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形象,不应当被垄断。


本案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赔偿数额,且分歧巨大。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最终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经办法官指出,信息时代下,电子商务空前繁荣,涉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亦逐渐增多。在确定侵权的法定赔偿数额时,淘宝、天猫、阿里巴巴、拼多多、唯品会等第三方平台内关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等商品流通数据的取证就至关重要,这些电子销售数据可以作为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及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利的重要依据。


当前,第三方平台的商品流通数据取证方式主要包括:


1.法院调取或当事人申请律师调查令自行前往第三方平台所在地调取;


2.被诉侵权方通过公证或者可信时间戳见证的方式自行调取被诉商铺后台销售数据。


法官提醒:情节严重者还可能受到刑罚


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向法院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的方式更为常见。因为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的数据反馈途径系平台直接对法院,反馈结果不经申请人传递,确保了调取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保密性,与关联性,该电子数据也可作为法院在确定判赔数额的重要参考依据,当事人也更易于接受经由上述途径确定的判决结果。


据介绍,仅在2020年,白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就发出60余份律师调查令,协助调查电子数据平台包括淘宝、天猫、阿里巴巴、拼多多、唯品会等多家电子商务平台。从调解率、撤诉率及一审服判息诉率来看,当事人对根据电子销售数据确定的判赔金额更易于接受。


虽向第三方平台调取,更有助于确定电子销售数据的准确性,但因需走司法程序,或需持律师调查令前往平台所在地调取,且各平台数据传递方式及途径、数据反馈时间均不一致等因素,可能调取时间存在过长等问题。在此情况下,由被诉侵权方主动通过公证或者可信时间戳见证的方式自行调取被诉商铺后台销售数据,不失为另一种快速解决问题的途径,不仅可以节约时间人力成本,还能进一步降低各方损失。


法官提醒,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优秀的卡通形象凝聚着作者的智慧、心血和创造,其专有使用权受到著作权法律法规的严格保护,任何企业和个人未经合法授权都不能擅自使用,否则就要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者,还可能受到刑罚处罚。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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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黄鸭”著作权纠纷案终审宣判:不侵权

        4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盈公司)诉杭州硬核桃文化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硬核桃公司)、深圳市高意美陈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意美陈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案,法院审理后认为,“核桃小鸭”与“B.Duck”不构成实质相近似,硬核桃公司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Duck”又称“小黄鸭”,是香港产品设计公司森科公司2005年创作完成的设计形象,之后应用在不同的产品类别上,其形象受到包括中国、日本等地公众的广泛欢迎。德盈公司是森科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授权的作品许可使用人。“核桃小鸭”相关形象的权利人为禧冠公司。2017年7月,硬核桃公司在其基础上委托设计师创作出“核桃小鸭”。


  2019年6月,硬核桃公司授权高意美陈公司在广东省茂名东汇城举办“核桃小鸭主题授权展”。德盈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硬核桃公司、高意美陈公司停止侵犯“B.Duck”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5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B.Duck”与“核桃小鸭”的正面、背面及侧面在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设计要素不同,设计理念也有较大差异,二者不是实质性相似的作品。硬核桃公司与高意美陈公司举办“核桃小鸭主题授权展”不构成侵权,德盈公司的赔偿请求无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德盈公司的诉讼请求。


  德盈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德盈公司提交了森科公司的设计师劳动合同等新证据,并请求法院责令硬核桃公司披露“核桃小鸭”创作人员的个人信息,以核实该创作人员是否为森科公司前员工。硬核桃公司提交了“核桃小鸭”的创作底稿等新证据。


  二审法院另查明:1948年林亮先生在香港制作并发行黄色小鸭塑胶玩具,1993年1月出版的“漫画动物2000例”上有各种鸭子漫画,2002年新加坡投入约12万只黄色橡皮鸭参加“游泳”比赛,2007年荷兰艺术家霍夫曼创作了“大黄鸭”。将“核桃小鸭”与“B.Duck”进行比对发现:除作品使用的颜色相同之外,鸭子的五官、表情、动作、身型均完全不同。此外,“B.Duck”与“核桃小鸭”同获2018年7月的ADMEN国际大奖,大量网友认为两者均为原创。


  法院认为,“核桃小鸭”创作于“B.Duck”发表之后,无论“核桃小鸭”的创作者是否为森科公司的前员工,其均有接触“B.Duck”的较大可能,法院无须再责令硬核桃公司提交“核桃小鸭”创作者的个人信息以核实其身份。经比对,“核桃小鸭”与“B.Duck”虽然均是以拟人化手法创作出的卡通小鸭形象,但创作手法属于思想范畴,任何人不得进行垄断。两者的创作者以不同的构图、色彩、线条等美术元素进行不同的艺术表达,并最终形成风格迥异的美术形象,给欣赏者以完全不同的审美感受。“核桃小鸭”与“B.Duck”相同之处是以黄色表示鸭子的身躯、以橙黄色表示鸭子的嘴与腿脚,相似之处是以类似的“水蜜桃”形状塑造头型;但上述相同或相似表达早在林亮先生创作的鸭子、新加坡橡皮鸭等在先作品中已经出现,并非“B.Duck”所独创。“核桃小鸭”与“B.Duck”不构成相同或实质相近似,不构成抄袭。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可另诉解决


  本案围绕著作权侵权判定的“接触+实质相近似”两项要件,定分止争。该案审判长邓燕辉法官介绍,本案裁判围绕的是当事人诉请保护的著作权,对于权利人已发表的作品,无论是否为前员工,通常均可推定“接触”要件成立。而“实质相近似”的判断,应以被诉侵权作品是否抄袭了原告独创性的表达为依据。跳槽员工在创作过程中采用与原东家作品相同的设计手法、设计理念等创作思想,并非认定两者作品“实质相近似”的考量因素。


  保护著作权就是鼓励创作,保护各种创新的表达。准确把握加强著作权保护与保障社会公众创作自由之间的平衡,才能鼓励产生更多的优秀作品和精神食粮,以促进文化繁荣和社会进步。邓燕辉介绍,硬核桃公司是否侵害“B.Duck”品牌及以不正当手段模仿“B.Duck”商业形象,引发的争议可另行通过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之诉解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20年保护知产典型案例

     违反保密协议,成立同业竞争公司;非法复制发行《流浪地球》等盗版影片,导致影片在互联网上流传;未获授权生产销售假冒的“稻香村”“河稻”月饼……4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20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彰显检察机关对涉知识产权犯罪加大惩治力度,全面履行知识产权检察职责,以知识产权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立场和决心。

 

  侵犯商业秘密案

 

  【办案经过】李甲、李某波、李某明入职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分别任该公司副总经理等职。任职期间李甲、李某明共同出资成立同业竞争公司上海华颉公司,由亲友代持股份,二人隐名实际运营。之后,李某明、李某波离职,李某明担任上海华颉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李某波负责对华颉公司非法获得的中软融鑫公司软件进行“去标识化”等处理。李甲仍留在中软融鑫公司工作,但参与华颉公司运营,其间多次将中软融鑫公司软件模型资料等提供给华颉公司。上海华颉公司向多家公司销售金融监管类软件,给权利人造成损失150余万元。

  经鉴定,中软融鑫公司相关软件具有非公知性,上海华颉公司销售的软件与中软融鑫公司相关软件的非公知源代码具有同一性。

  中软融鑫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对李某明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侦查。依公安机关商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追加上海华颉公司为单位犯罪,追加认定两起犯罪事实,并追捕、追诉漏犯李甲、李某波。检察机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上海华颉公司罚金50万元,判处李甲等3人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万元至10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依托“捕诉一体”制度优势,充分发挥审前主导作用,针对电子数据,向公安机关列明重点提取对象及注意事项,并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同步辅助审查海量证据、挖掘重要监督线索;就涉案软件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同一性,以及目标代码与源代码的对应关系等关键问题,多次询问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确保收集证据全面、合法,为指控犯罪奠定坚实基础。依法追诉漏罪、漏犯,充分发挥了法律监督职能,确保案件质量。

 

  侵犯著作权案

 

  【办案经过】马某予、马某松购买用于翻录影片的设备,盗取授权影院放映机服务器信息,借来同档期正版影片母盘并拷贝,利用“克隆”的放映设备,并招募文某、鲁某等人,成立工作室,翻录影片、给盗版电影加密、打水印后销售给其发展的下线影吧,从中牟利。该犯罪集团非法复制发行盗版影片413部,非法经营数额777万余元。后来,文某、鲁某脱离马某予犯罪集团,采取相同非法手段牟取。非法复制发行的电影包括《流浪地球》、《疯狂的外星人》等春节档影片,导致上述影片在互联网上流传。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视频制作软件、百度云上传痕迹等电子数据,经统计去重,精准认定各犯罪集团盗版影片数量。庭审中,针对辩护人提出马某予等人不应承担下线影吧业主私自泄露影片、造成网络传播的责任,检察机关申请侦查人员出庭、播放视频,解读正规院线发行、播放电影三重保护机制和被告人犯罪手法,证实马某予等人的行为是造成影片在网上流传的关键。

  最终,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马某予等人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0万元至550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数字网络技术使得大量作品进入信息网络,作品的传播更加便捷迅速,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给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的破坏、给权利人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失。检察机关加强著作权刑事保护,着力遏制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净化网络空间,不仅有助于保护广大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作品创作和传播,也有助于促进我国著作权产业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推动创新型国家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假冒注册商标案

 

  【办案经过】河北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系“河稻”注册商标所有人,并经授权使用“稻香村”商标。河北保定众人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与合伙人李某在未获得河北稻香村公司授权情况下,通过设计标有“稻香村”、“河稻”注册商标的月饼礼盒,从其他公司购进月饼和包装材料,并安排众人商贸公司员工郑某、黄某组织工人,将月饼加工包装到标有注册商标的包装盒及包装箱中,于某还指使郑某篡改检测报告等发送给王某,将假冒月饼销售给王某,王某再对外推销。经查,于某、李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07.7万余元。

  公安机关以于某、李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起诉。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郑某受于某指使篡改授权书和检测报告,属于直接参与管理生产,黄某负责给工人记工、安排生产假冒月饼等事务,二人与于某构成共犯,遂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追加移送起诉郑某、黄某。公安机关变更起诉意见,以于某、李某、郑某、黄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起诉。最终,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于某等四人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至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至3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往往呈现犯罪环节多、犯罪链条长、组织分工细的特点。办案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上游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和下游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的,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对在不同假冒环节发挥不同作用的员工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做到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应追尽追、全面惩治。

 

  行政检察监督案

 

  【办案经过】福建某精密仪器公司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某自动化科技公司未经其同意,大量生产和销售相关产品,侵犯其专利权,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请求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请求人外观专利权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查后作出处理决定书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既不相同也不近似,驳回请求人的处理请求。

  精密仪器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求。该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支持其诉求。但自二审生效判决作出后长达5个多月,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仍未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为此,该公司向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福建省检察院审查后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依法履行法院二审生效行政判决,并根据该判决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裁决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典型意义】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为企业创新发展营造公平透明的法治环境。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行政机关怠于履行生效行政判决,将会造成行政相对人诉讼维权目的落空。办案检察机关立足诉讼监督职能,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推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知识产权保护职责,既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促进了依法行政,为激励和保护创新、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


来源:法治日报

影视行业集体抵制剪刀手和无版权剪辑搬运

       挑选热播影视剧,剪出精彩片段,配上音乐和字幕,一部两小时的影视剧,就“浓缩”成了5分钟的短片。“三分钟看完《驴得水》”、“五分钟看完《刺杀小说家》”,在各大短视频平台上,带着这样标题的短视频数不胜数。


        影视剧剪辑门槛低、制作成本不高,但吸粉效果较好,因而成为许多人进军短视频运营的首选。但影视剧剪辑繁荣的同时,行业内外对于该行为是否涉及侵权一直存在争议。近日,影视行业70余家单位发布联合声明,抵制无授权剪辑、搬运行为,影视剧“二次创作”的版权问题被拿到了“台面上”。

 

         集体抵制“剪刀手”

 

         4月9日,包括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等行业协会,爱奇艺、腾讯视频等视频平台,正午阳光、华策影视等影视公司在内的70余家单位发布联合声明。

        声明提到,大量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权利人授权,将影视作品任意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引发一系列盗版侵权问题和纠纷,严重侵犯影视作品权利人合法权益,甚至损害影视作品的完整性、曲解影视作品内容的主旨原意,影响影视行业长远发展。

        联合声明指出,将对目前网络上出现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针对影视作品内容未经授权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发起集中、必要的法律维权行动。

       将影视内容进行剪辑、配音、解说并发表等“二次创作”现象早已存在。尤其是在短视频平台快速发展起来后,此类视频数量快速增长,甚至成为短视频平台重要的内容组成部分。

       此前,关于这类内容是否涉及侵权一直存在争议,但无论是影视剧剪辑博主、短视频平台还是影视公司,都未真正公开讨论过该问题。行业协会、视频播出平台及影视公司为何选择此时集体发声?

       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会长、国家一级导演尤小刚告诉证券时报记者,4月26日为世界知识产权日,另外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于今年6月1日生效,进一步提升和完善了对影视作品的保护力度,反侵权问题因此提到了日程上。

      “影视制作企业、视频平台反映,在短视频平台上存在以自媒体形式,进行切条、剪辑、播出影视剧的行为,有些没有得到授权,是明显的侵权行为,大家希望就这种现象发布联合声明,希望短视频平台按照新的著作权法严格执行版权保护,也希望这一类视频要得到授权才能制作。”尤小刚表示。

 

        影视素材廉价卖

 

        影视剧剪辑门槛较低,容易上手,因而吸引了众多参与者。在短视频平台上,以影视剧剪辑内容为主的账号众多,粉丝数量巨大。

        以抖音平台为例,据记者粗略统计,目前该平台上粉丝数量超过百万,且更新较为活跃的影视剧剪辑博主超过100名。某头部博主共发布剪辑后的影视剧视频343个,点赞量达到1.7亿,平均单个视频点赞量近50万。

       正因为吸粉效果显著,影视剧剪辑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证券时报记者调查发现,目前,针对影视剧剪辑,有大量教程及现成的资料资源供初学者使用,不少博主也招收“学徒”,传授剪辑技巧。

       记者在某电商平台上看到,多个店铺正在出售影视剧剪辑教程及资源,低者标价仅19.9元。记者购买后,对方发来百度网盘入群链接,其所有教程及资源均以群共享文件的形式存储在百度网盘中。

        记者入群后,该群成员以每天超过100人的速度增长。群文件里,有大量短视频自媒体教程,讲解影视剧剪辑、解说、配音方法,部分教程还分为手机版和电脑版两种,讲解当前短视频平台上最流行、最热门的影视剧剪辑及运营方式。

        除教程外,群文件中还有大量影视资源及解说文稿。记者所在的群里,卖家提供的解说文稿超过一万份,成品影视剧素材超过1000G,这些素材时长大多为3~5分钟,涉及《乡村爱情》、《快把我哥带走》、《权力的游戏》等多部热门影视剧,大多可作为成品直接发布。

        除了通过电商平台销售教程和资源,在抖音、快手等平台上,不少影视剧剪辑博主直接打着“收徒”的名号,“传授”影视剧剪辑运营经验。

        在抖音平台上,有博主打着“3个月涨粉580万”的旗号招收“学徒”。一位抖音粉丝超过160万的博主告诉记者,目前招收“学徒”学习有优惠,原价498元的课程限时活动价格298元。

       该博主教授的内容包括影视剧剪辑技巧,防止抄袭搬运技巧,上热门技巧以及快速吸引粉丝的方法,后期粉丝增加后还会教授变现技巧。“我们和电商平台贩卖的教程不同,我们是博主本人一对一指导教学,包教包会,正常3~5天就可以学会。”上述博主表示。

 

        宣传还是侵权难确定

 

        电商平台销售的剪辑素材是否侵权?记者向多名店主及博主发去提问,有商家表示,他们剪辑的素材很多来自国外,还有很多是免费向用户开放的影片,这些内容不涉及侵权。

        实际上,在此之前,关于影视剧剪辑内容是否侵权的争议一直存在。此次联合声明发布后,一些影视剧剪辑博主发表了不同看法。

       有博主表示,影视剧内容剪辑者一方面是影视剧的消费者,花钱办理了VIP,以短视频的形式发布感受应被允许;其次,二次创作的短视频,为影视作品起到了宣传作用,有些影视作品本身的热度甚至不及剪辑作品;此外,剪辑者并未直接用剪辑的视频牟利,不涉及侵权。

       尤小刚认为,是否有宣传作用与是否侵权不能混为一谈。“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看,这样的说法显然是太无理了,我们没有反对(影视剪辑)这样的形式,我们反对的是侵权行为。作品有没有宣传作用跟侵不侵权,实际上是两回事。”

       从实际情况来看,剪辑、搬运影视作品是否侵权,并不是简单的“是或不是”的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

        影视剪辑短视频本质上是基于原作品的二次创作,大致可以分为评论类、解说类、戏仿类三类,需要区分对待。

        “第一类是评论类,主线是视频创作者的观点和意见,这类视频可以构成合理使用,但引用过多也可能侵权;解说类将原作主要故事情节复原,观众看完视频基本上就知道原作情节,这类视频侵权可能性较大;戏仿类是对原作的滑稽模仿,通常有一个再创作的过程,这类视频争议较大,可能侵害权利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由于鉴定侵权不易,短视频平台上到底有多少可能侵权的影视剧剪辑作品,尚无权威数据。相对可靠的参考数据,来自12426版权监测中心发布的《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

        该报告显示,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该中心对10万多名原创短视频作者、国家版权局预警名单及重点影视综艺作品的片段短视频进行监测,累计监测到3009.52万条疑似侵权短视频,涉及点击量高达2.72万亿次。

       “一种新的形式出现的时候,出现侵权情况不是偶然。从有电视剧市场开始就有侵权现象,到后来逐渐就规范起来了;长视频平台也是如此,我们明确提出视频平台播出必须买版权,这才有了后来几大平台相对规范有序的播出。”尤小刚认为,短视频平台也处在这个过程中,不经过授权就随意使用显然不合适,现在到了应当尊重著作权法的时候。

 

       短视频平台暂未反应

 

       影视剧剪辑作品主要发布在短视频平台上,因而,尊重知识产权并不仅仅是博主的责任。联合声明中也呼吁,短视频平台也要提升版权保护意识,尊重知识产权。

       记者了解到,目前抖音、快手均规定,直播影视剧、节目需要先取得相应的版权,在没有版权的情况下播放属于违规操作。但对于影视剧剪辑传播行为,两大平台的规则要模糊很多。

        如抖音仅在审核规则中提到,作品含有对影视综艺内容进行低成本剪辑、录屏、图片轮播等行为属于不合格,但何谓“低成本剪辑”,平台并未明确。

        此次联合声明发布后,无论是抖音还是快手,既未明确影视剧剪辑视频是否侵权,也未采取其他相关行动;在这些平台上,大多数影视剧剪辑账号仍在正常更新。

       不过,尤小刚告诉证券时报记者,协会与短视频平台也有过沟通。“声明发出来后,他们都打电话来问这个问题,短视频平台也都表示一向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了正确的态度,把这些问题都规范起来就行了。”

       作为影视剧剪辑视频发布的平台,如果视频内容涉及侵权,短视频平台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视频系用户上传,平台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或者采取合理措施避免侵权扩大。”

        对于侵权内容,如果短视频平台及时进行审核并删除,可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短视频涉及热播剧,法律会推定平台应当知晓侵权行为,即使权利人没有向平台发出通知,平台也应主动删除视频,否则要承担连带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是平台对用户上传的视频主动进行了分类、贴标、推荐等处理,这种情况下如果该视频侵权,平台就属于共同侵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要获得授权规避法律风险,就要有畅通的授权机制。联合声明中倡导“先授权后使用”,但不少影视剧剪辑博主认为,个人博主、影视公司、影视作品数量繁多,且授权机制、价格等不透明,完全取得授权存在困难。

      “如果大家有这个意愿,当然可以做这个事情。获得授权实际上并不困难,所有影视剧播出时都公布了制作单位名单,查一下就知道是谁家的作品,非常方便,这不是侵权的理由。”尤小刚说。

       尤小刚告诉记者,目前短视频平台上的内容分为两类,有一部分是制作公司把自己的片子改编成短视频,这是经过授权的;没经过授权的显然不能再做了,如果再不采取措施,就要采取法律手段了。

       尤小刚认为,未来,短视频平台应该进行授权资格审查,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内容,应当有出处。“这个问题现在通过联合声明呼吁一下,就是要告诉大家,过去那个随意侵犯版权的时代已经过去了。”


来源:澎湃新闻/证券时报 

今年第一季度广东江门海关截获涉嫌侵权货物1.89万件

      近日,记者从广东江门海关获悉,今年第一季度,该关截获涉嫌侵权货物10批次、1.89万件,货值150.13万元,涉及摩托车、吸尘器、灯具等商品。

  据江门海关综合处介绍,该关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引导,在日常政策宣讲、走访调研的基础上,筛选出228家企业作为重点对象,定期了解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和诉求,提供针对性帮扶,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推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对照海关总署龙腾行动标准,遴选出关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19家,涵盖了摩托车、水暖卫浴、音响、五金刀具、家用电器、灯饰等辖区重点行业的龙头企业。配合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知识产权海外护航”项目,助力重点外贸企业开拓海外市场。

  今年第一季度,江门市家用电器、摩托车和灯具出口规模分别为54.7亿元、17.5亿元和5.8亿元,分别增长39.5%、80.4%和54.7%。据悉,江门海关把为企业提供优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作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有效打击进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遏制进出口侵权违法态势,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江门海关结合辖区进出口商品和企业结构特点,构建高风险重点商品数据库,建立风险快速研判模式,在提升通关效率的同时保持打击侵权高压态势。

  在多方联动方面,江门海关近日与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签署2021年工作备忘录。双方在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的基础上,对2021年企业培育、课题研究、打击侵权、普法宣传、海外维权援助等重点工作进行进一步细化,为进出口企业提供更加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


来源:江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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