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者荣耀”被抢注为酒商标,腾讯怒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昨天,话题“王者荣耀被注册酒商标”冲上微博热搜,不少网民表示:给我来瓶82年的王者荣耀。
人气爆棚的“王者荣耀”被贵州问渠成裕酒业公司注册成为商标,腾讯公司因此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对该商标的注册问题重新做出裁定。3.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涉及“王者荣耀”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上庭进行审理。
2018年6月19日,腾讯对贵州问渠成裕酒注册的“王者荣耀”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腾讯认为贵州问渠成裕侵犯了腾讯在先著作权,与腾讯公司第18126671号“王者荣耀”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公众误认等理由,依据相关规定,请求对贵州问渠成裕酒业注册的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并且腾讯提交了《王者荣耀》著作权登记证书、游戏软件排名、获奖情况以及媒体报道等证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贵州问渠成裕酒业注册的“王者荣耀”商标与腾讯游戏“王者荣耀”构成近似商标。但是问渠成裕酒业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腾讯商标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在销售场所、服务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出,“王者荣耀”为普通印刷体汉字,不能独立表达作品的思想和情感,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受保护作品,问渠成裕酒业注册的相关商标未侵犯腾讯公司的著作权,亦未构成《商标法》中“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综上,对问渠成裕酒业注册商标予以维持。
庭审中,腾讯方面主张《王者荣耀》游戏是是腾讯2015年开发运营的游戏,该游戏知名度高并且受欢迎程度高。因此,问渠成裕酒业的注册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腾讯公司许可或者与腾讯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损害腾讯公司对游戏《王者荣耀》的作品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利,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腾讯还主张称,问渠成裕酒业的注册商标具有明显恶意,其还申请了一系列包含“王者荣耀”文字的商标,例如“王者荣耀归来”、“王者荣光”、“王者荣耀1+1”等。贵州问渠成裕酒业法定代表人还设立了“贵州王者荣耀酒业有限公司”,具有抢注商标并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意图。腾讯请求依据相关规定,撤销贵州问渠成裕酒业注册的侵权商标。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开拓国外市场,国外商标注册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多,但是由于每个国家的文化存在差异,其风土人情亦各不相同,商标注册常常因触碰相关国家的禁忌而遭遇各种问题。
那么我们来看看国外商标注册都有哪些禁忌呢?
1、法国人认为“黑桃”是死人的象征,“桃花”是不祥之物,因此,“黑桃”和“桃花”在法国是禁止作为商标的图形使用的。
2、因为三角形具有攻击性的象征,所以国际上通常会把三角形作为警告性标记。因此,建议大家最好别把三角形的图案注册成商标。
3、捷克人认为红三角是有毒的标记。所以,红三角在捷克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4、在土耳其,绿三角是表示“免费样品”,所以最好不要作为商标使用。
5、一些国家不准用数字作为商标。例如,在巴基斯坦、肯尼亚等国,如果你想把“555”申请注册商标是不会被核准的。
6、在信仰基督教的国家里,人们认为数字“13”是不吉利的数字,因为传说在最后的晚餐中,是第十三个门徒犹大出卖了耶稣。所以,建议大家尽量不要在这些国家将13申请注册为商标。
7、因为瑞典的国旗的配色主要以蓝色为主,蓝色在瑞典是比较神圣的颜色,所以,如果想在瑞典注册商标,是不能注册带有蓝色的商标的。
8、在一些阿拉伯国家,想注册带有黄颜色的商标是不可能的。因为阿拉伯国家的人民喜欢白色(象征纯洁)和绿色(象征生命),非常忌讳黄色(象征死亡)。
9、意大利和日本都把菊花当是国家的象征,所以在意大利和日本是忌用菊花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
10、拉丁美洲国家把菊花视为妖花,所以在这些国家最好不要在商标上使用菊花图案。
11、澳大利亚比较忌讳用兔子图案来注册商标。因为澳大利亚是盛产羊毛的国家,特别重视对牧草的保护,而兔子又特别爱吃牧草,所以澳大利亚人还是比较讨厌兔子的。
12、在许多国家玫瑰花是作为赠送亲友的礼物佳品,但在印度和欧洲一些国家则把它作为悼念品,所以不能用作商标。
13、印度和很多阿拉伯国家都忌讳用猪的图形作商标。因为印度的一部分人和阿拉伯国家的大多数人都信奉伊斯兰教,而伊斯兰教认为猪是不洁净的动物,是禁止教徒吃猪肉的。
14、北非一些国家忌讳狗作为商标。
15、熊猫在非洲一些国家是禁忌,不能作商标使用。
16、英国人把山羊喻为“不正经的男子”,因此,我们在英国很难将山羊注册为商标。
17、英国人忌讳用人像作为商品的装潢,认为这样做不太吉利。所以,大家最好别在英国申请注册人像商标。
18、中文中“芳”字的汉语拼音为“Fang”,而作为英文单词,则是“毒蛇牙、狼牙”的意思,那么在英语作为母语的国家使用可能使人感到恐怖,如果作为商品商标使用,需要特别注意。
19、在大多数国家,除非经名人授权,否则无论是组织还是个人,都不能将名人的名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会侵犯其姓名权。比如美国著名篮球巨星乔丹就因为姓名权被侵犯而将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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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总量日益壮大,知识产权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逐渐凸显。促使国内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申报量快速攀升。从召开的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了解,2019年我国授权发明专利45.3万件,实用新型专利158.2万件,外观设计专利55.7万件,国内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13.3件,注册商标640.6万件,有效商标注册量达到2521.9万件,平均每4.9个市场主体拥有1件注册商标;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385个,注册地理标志商标5324件,专利、商标质押融资总额突破1500亿元。
以上数据充分显示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综合实力再上新台阶,有望成为重要的知识产权强国。
美东时间2020年1月15日,经过中美两国经贸团队的共同努力,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中美双方在美国首都华盛顿正式签署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协议文本包括序言、知识产权、技术转让、食品和农产品、金融服务、汇率和透明度、扩大贸易、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最终条款九个章节。关于知识产权都说了啥?中国社科院专家对协议内容作出相关解读!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中国经济创新发展的需要。双方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内容总体是平衡的
比如,关于加强一般专利和商标保护。很多中国知名企业也会碰到商标“被抢注”的现象;有些个人为了谋取利益,甚至一次恶意注册几百个商标。而建立打击恶意注册商标的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中国市场上所有企业的合法权益。
再如,关于加强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打击侵权假冒。高凌云认为,这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创新,激发企业的创新积极性。
“从协议文本看,双方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内容总体是平衡的。”高凌云说,在知识产权方面,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互惠互利的,既保护美国企业,也保护中国企业,既保护美国企业到中国的投资,也保护中国企业在美国的投资。把知识产权保护好,也有利于更多国外知识产权和外资进入中国。
进一步完善在技术转让方面的制度,完全符合中方改革开放方向。双方在技术转让方面权利义务对等
高凌云说,值得注意的是,在技术转让这一章节,双方达成的所有协议都是权利义务对等的。比如,双方收购、设立合资企业时,不得强制对方转让技术;不能通过行政管理、行政许可等要求,强制对方转让技术;双方不得将转让技术或者使用对方技术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双方保持行政管理、行政许可透明,在行政监管审查过程中对企业敏感技术信息保密;双方保证对对方企业的执法透明、公平等。“这份双方平衡的协议,有利于保障我国企业在美国更加公平地开展业务。”高凌云说。
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积极履行在技术转让方面的承诺。“进一步完善在技术转让方面的制度,完全符合中方改革开放方向,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由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创造更加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激发创新型国家发展的更大动力。”高凌云说。
基因专利能够为生物技术产业吸引到更多的投资,推动生物技术创新,并带来更先进的医疗服务。但是基因专利也会阻碍医疗服务的开展,因为所有应用基因专利的医疗服务都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并支付费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Myriad案所做的判决对如何解决这个两难问题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并对基因可专利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表态。
一、Myriad案的基本事实
基因的遗传信息序列、氨基酸的生成以及蛋白质的生成都是在细胞内自然地发生的。但是,技术人员利用实验室方法可以从细胞中直接分离出特定的DNA片段,通常称作分离DNA。技术人员还可以运用遗传学方法通过实验室手段合成新的DNA片段,通常称作合成DNA,例如技术人员利用核苷酸的自然配对特性制造出的互补DNA就是一种合成DNA。互补DNA与分离DNA不一样,互补DNA只包含外显子,这样的DNA分子并不是自然生成的。
1990年,科学家发现了一种与乳腺癌有关的基因,命名为乳腺癌1号基因,英文简称BRCA1。后来,科学家又发现了另一种与乳腺癌有关的基因,命名为乳腺癌2号基因,英文简称BRCA2。这些基因的突变,可以明显地增加乳腺癌的患病风险。美国Myriad公司进一步发现了BRCA1和BRCA2两种基因的精确位置及其核苷酸序列,并据此开发出用于诊断的检测试剂。检测试剂可以检测出病人的BRCA1和BRCA2是否发生突变,医生据此评估病人患癌症的风险是否增加。
Myriad发现BRCA1基因和BRCA2基因的位置及其核苷酸序列后,围绕这些发明申请并获得了大量专利。Myriad案就涉及其中三项专利的9个权利要求,其中美国5747282号专利(以下简称282号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最具有代表性。实际上,282号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就是代表BRCA1典型编码的分离DNA,“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就是用于BRCA1编码的互补DNA。
在Myriad案中,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1)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01条的规定,分离DNA,即自然生成的DNA片段与人类的其他基因组分离以后,是否属于可专利主题;(2)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01条的规定,互补DNA是否属于可专利主题。
二、美国可专利主题的法律规定
可专利主题是指哪些发明创造可以成为专利法的保护对象。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只要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任何人都可以就其发明或发现的任何新的且实用的方法、机器、制造品或者合成物及其任何新的且实用的改进获得专利权。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长期以来都主张,美国专利法第101条包含了一个重要的、隐含的例外,即自然规律、自然现象和抽象思想是不可专利。这是因为它们是科技工作的基本工具,处于专利保护领域之外。如果没有这个例外,有些专利申请的授权将会阻碍这些基本工具的利用,并会限制以这些基本工具为基础的进一步技术创新,这样就会发生非常严重的后果。专利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促进创造,这将与专利的根本目的发生冲突。
然而,上述自然事物的可专利除外规则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因为所有的发明都在某种程度上实施、利用、反映、依据或者应用了自然规律、自然现象或者抽象思想,并且如果将可专利除外规则解释得过于宽泛,就会阉割专利法的核心。专利保护要保证创造、发明及发现的激励与妨碍信息传播之间的平衡。
因此,对于涉及DNA的专利申请来说,法院也应当适用这一普遍接受的标准,判断相关权利要求是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的“新的、实用的合成物”,还是自然发生的事物。
三、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观点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参与案件审理的劳里法官、摩尔法官和布赖森法官都认为,互补DNA满足专利法第101条规定的可专利主题的适格条件,但是对于分离DNA是否属于可专利主题,他们却持有不同的观点。
劳里法官认为,整个DNA分子是通过化学键结合在一起的。为了分离出DNA片段,需要断开某一特定DNA片段两端的共价键。从技术上来说,这种方法制造出了具有独特化学组成的新分子。劳里法官据此认为,即使这种化学变化没有改变DNA特性的信息,那么这种化学变化也具有决定意义,因为分离出特定DNA片段的行为在客观上制造出了非自然生成的分子。据此,劳里法官认为,分离DNA不属于自然产物,能够获得专利权的保护。
摩尔法官虽然赞同劳里法官的观点,但是并没有仅仅依据劳里法官的上述推论,即采用化学方法断开共价键足以使分离DNA成为适格的可专利客体。除此之外,摩尔法官还依据了美国专利商标局关于审查授权此类专利的做法以及专利持有人的利益。
布赖森法官则认为,分离DNA不属于可专利主题。布赖森法官指出,当某个化学键断开或者产生时,对该化学键来说,并没有制造出一种新的产物,因为“要求保护的分子的核苷酸序列与自然生成的人类基因的核苷酸序列相同”。布赖森法官随后得出,基因结构的相似性使分离DNA与自然DNA之间的结构差异变得不再重要,特别是结构差异只是由于共价键的断开而造成的,因为断开共价键本身并不是一种具有创造性的方法。
四、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观点
互补DNA片段与自然DNA片段包含相同的蛋白质编码信息,但是互补DNA片段不包含不参与蛋白质编码的部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自然生成的DNA片段属于自然产物,不能仅仅因为经过分离而成为可专利主题,但是互补DNA属于可专利主题,因为它不是自然生成的。
(一)分离DNA的可专利性问题
毫无疑问,Myriad并没有制造或者改变BRCA1基因和BRCA2基因中的任何遗传信息。在Myriad发现BRCA1基因和BRCA2基因位置及其核苷酸序列之前,这些基因位置及其核苷酸序列在自然界就早已存在。Myriad也没有制造或者改变DNA的遗传结构。Myriad的主要贡献就是发现了17号染色体和13号染色体中BRCA1和BRCA2基因的精确位置及其核苷酸序列。其实本案的问题就在于,Myriad所作的贡献是否可以使这些基因据此而成为可专利主题。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突破性的、创新性的,甚至重大的发现本身并不能满足专利法第101条的条件。在本案中,Myriad只是发现了一种重要的、有用的基因,即BRCA1和BRCA2基因的位置及其核苷酸序列。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发现行为本身并不能使BRCA1和BRCA2基因成为专利法第101条规定的可专利主题。
对于Myriad将BRCA1和BRCA2基因从其周围的遗传物质中分离出来的事实,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通过断开化学键从人体基因组分离出某一DNA片段,借此制造出非自然生成的DNA分子,这样的事实并不能使Myriad的权利要求成为可专利主题。Myriad的权利要求只不过没有采取化学成分的表达方式,也没有依据因分离出特定DNA片段而引起的化学变化。相反的,这些权利要求的重点只是BRCA1基因和BRCA2基因中原有的遗传编码信息。
综合以上理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分离DNA不属于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的可专利主题。
(二)互补DNA的可专利性问题
在庭审中,无效宣告的请求人承认,互补DNA与自然DNA不同,因为非编码部分已经被剔除。但是无效宣告的请求人仍然主张,互补DNA不属于可专利主题,因为互补DNA的核苷酸序列是由自然法则决定的,而不是由实验室的技术人员决定。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事实也许如此,但是实验室的技术人员确实制造出了新东西。互补DNA保留了自然DNA的外显子,但是它与原始DNA绝不相同。因此,互补DNA不是自然产物,属于专利法第101条规定的可专利主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还指出,对于一些较短的DNA序列来说,生成互补DNA时可能并不涉及剔除内含子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互补DNA序列与自然DNA并没有什么不同,因此这样的互补DNA就不属于可专利主题。
五、余论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本案的判决中就本案未涉及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和提示。首先,本案不涉及方法权利要求。如果Myriad在寻找BRCA1基因和BRCA2基因过程中开发出了一种可以控制基因的创新性方法,那么它就此可以获得方法专利。其次,本案不涉及那些运用BRCA1基因和BRCA2基因知识的专利。Myriad最先获悉了BRCA1基因和BRCA2基因的核苷酸序列,因此Myriad在BRCA1基因和BRCA2基因序列的利用方面具有申请专利的优势。Myriad其他未受到挑战的权利要求都与基因序列的应用有关。再者,本案不涉及自然生成的核苷酸排列顺序被改变后的DNA是否属于可专利主题问题。利用科技手段改变遗传编码是一种不同于DNA分离的研究活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些研究成果是否满足专利法第101条的要求没有给予评判。总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只是认为,不能仅仅因为将基因从周围的遗传物质中分离出来,基因及其编码信息就成为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的可专利主题。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