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Tirumala奶制品私人有限公司诉Swaraj印度行业有限公司一案中,马德拉斯高等法院下达的临时禁令证实了以下观点:尽管被告未对带有系争商标的产品或服务进行销售,原告依然可以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法院禁止被告使用任何与原告的注册商标“Thirumala”和“Thirumala Milk”相似的商标。蒂鲁马拉(Tirumala)是印度知名的朝圣之地。
被告使用的商标“Tirumalaa Daairy”与原告的商标相似。尽管商标的拼写不同,但不易辨别。从1998年以来,原告一直将商标“Thirumala Milk”用在奶制品上。“Tirumala Milk”和“Thirumala Milk-Source of Purity”等相关的商标已在第16类和第29类注册。被告在相同类别申请注册“Tirumalla Oil Refinery”和“Tirumalla device”商标。
原告提出反对,被告反诉称该商标为其原创的。被告接近原告的客户和企业伙伴,并在线上和线下宣传带有系争商标“Tirumalaa Daairy”的产品。由于语音相似且存在欺骗的可能性,原告起诉被告公司及其董事仿冒和侵权商标,并寻求1千万卢比(约合13.5万美元)的损害赔偿。
被告对马德拉斯高等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反对原告的诉讼主张并称原告通过隐瞒重要事实误导法院。
原告称由于他们在清奈地区经营生意,法院有权就此作出裁决。法院支持原告的这一观点。
被告还表示,原告提交了过高的营销和广告数据,以误导法院对原告市场地位的认识。法院拒绝审查这些账目,并称“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可随时就销售额和广告支出等数据的真实性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盘问”。
原告称“Tirumala”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与原告的产品直接相关。法院支持原告的这一说法。被告反驳称,原告不能独占该商标。法院指出,被告积极宣传其产品,但实际上并没有在市场上销售产品。法院认定被告使用相似商标是为了利用原告的声誉。此举构成假冒。
商标注册处在原告登记该商标时提出问题是因为该商标已用于两个不同行业的产品和服务上。原告解释称,他们在获得注册后会在其他的行业领域使用商标。
法院驳回了被告的所有主张,认为原告有权获得商标保护。被告承诺对其标签和包装作出实质性改变,并称其将在奶制品上使用“Moosips”商标。被告还提交了新包装的设计,以较小的字体印上了“Tirumalaa”的商标。原告对此表示反对。法院称作出修改的承诺不够真诚。法院对被告下达临时禁令,直至法院作出最后的裁决。
此案表明,即使侵权人未获利,非法使用商标也会产生影响。在开始销售产品前采用侵权商标推广产品等同于实际销售侵权。法院的裁决证实,尽管侵权人未获利,其行为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