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企业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竟面临高达900万罚款!
商标成功注册下来,各位老板必是满心欢喜地开启品牌建设之路,然而由于使用者的商标知识匮乏,根据自己的审美标准自行改变商标字体、颜色、大小、组合方式等进行品牌宣传,那么商标能否随意更改使用呢?不规范使用商标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商标法》明确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要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即属于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而在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上加注注册标记,包括在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外的其他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并加注注册标记,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因此,商标成功注册后,商标使用标识需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一致。企业使用商标,严格限制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商标,申请人不能随意更改其注册内容。若使用者执意改变商标内容,在保证完全没有法律风险的情况下,最稳妥的方法是正确规范地使用商标标识。
同类案件中,滨河集团为“滨河九粮液”商标不规范使用的行为向五粮液集团赔付900万巨款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五粮液股份公司商标保护的注册商标为“WULIANGYE五粮液及图”“五粮液68”和“五粮液”,其中“五粮液”文字为主要识别部分,滨河公司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是“滨河九粮液”或“九粮液”,“滨河九粮液”标识中的“滨河”二字较小、“九粮液”三字较为突出。被诉侵权标识“九粮液”主要识别部分“九粮液”与“五粮液”相比,仅一字之差,且区别为两个表示数字的文字,同时使用在酒类商品上,考虑到“五粮液”、“五粮春”系列商标的知名度,使用“九粮液”“九粮春” 容易使大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滨河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五粮液股份公司“WULIANGYE五粮液及图”“五粮液68”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起初五粮液针对滨河集团的维权之路并不顺利,甘肃滨河集团的“九粮液”、“九粮春”产品销量较大,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荣誉,且“滨河九粮液”与“五粮液”并无证据显示使消费者产生商标混淆误认的情形。北京高院一审判决认定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酒产品的行为不侵害“五粮液”、“五粮春”商标权,当中“滨河九粮液”商标也是经最高人民法院肯定的。五粮液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高院维持原判。
其时,虽然滨河集团持有有效商标,因未能规范使用商标,于后面的案件审理中,被最高院认定侵权事实,判决滨河集团共赔偿五粮液 900 万元。判决结果源自:(2017)最高法民再235号、(2017)最高法民再234号.
由此可见,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最好不要随意改变使用,正确规范地使用注册商标才是最保险、安全在长久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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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或者妨碍商标所有权人使用注册商标,并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的行为。下面企帮帮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讲商标侵权的主要形式吧,欢迎大家来阅读。
一、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是最为直接的商标侵权行为。该种行为往往发生在商品的生产领域,侵权人一般为商品的制造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反映在商业活动中,就是我们常说的制假行为。在法律层面,法条对此的规范也较为明确,主要涉及在《商标法》第五十七套的第1、2款。分析上述两款法条的规定,为便于理解,我们通过排列组合的方式归纳此种侵权行为的四种表现形式: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违法行为往往伴随着对经济效益的追求,而商品光光有制假行为并不能产生经济效益,这就意味着在制假环节之后必然还有流通市场的行为产生。禁止和制裁侵权商品也必然要求在商品销售、流通环节进行法律规制。对此,《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3款明确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种情况下,侵权人一般为商品的经销商。
三、伪造商标标识和协助侵权行为
法律上将协助商标侵权的行为也直接归纳在侵权行为中。而先行法律框架中分别规定了伪造、销售商标表示和协助侵权两类侵权行为。但我们认为两者在实质上都是为制假售假提供便利。因此,本文将两者归为一大类。具体如下: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4款规定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该类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人一般认为是从事商标印制的主体,其实质是为制假受假提供了便利条件。实务中,对于没有授权或超出授权制造商标标识、以及售卖商标标识均认定为侵权行为。
四、更换他人注册商标
所谓更换他人注册商标系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将其商标撤下对应商品后换上自己或第三人商标,并将该商品再次投入市场的行为,又称“反向假冒”。对于反向假冒,虽然侵权行为人并未侵犯商标标识本身,但是商标标识的价值在于和优质商品的联系和商品来源的区分。优质的商品本身是价值的来源,而标识与价值来源的绑定是有效使用商标的正当权利。侵权人更换商标的行为相当于掠夺了商标注册人正当使用商标的权利,故而也构成侵权。
五、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侵权
典型的商标侵权要求侵权行为人对于被控商标局限于商标性使用,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对“商品名称”和“商品装潢”情形下的侵权,突破了商标性使用的要求,而延伸到“其他商业标志使用”。也就是说当行为人在商品的名称和包装上利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影响力误导消费者发生商品来源混淆时,依然能够构成侵权而不局限于行为人是否把他人注册商标作为自身商品商标来使用。我们认为对于此种情形,严格从法理上来说当属于不正当竞争范畴,但因为立法而提升到直接商标侵权范畴。
商标侵权的主要形式
六、字号使用和域名使用侵权
除了以上几类侵权行为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第1和第3款还分别规定了如下两种侵权行为: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该种情形要求行为人“突出使用”了相关字号,正常使用字号则不在法律制约的范畴。
2、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在网络极为发达的今天,域名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据此,法律将诸如此类的不正当域名使用也归为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七、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是商标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基础原则,具体不再赘述。商标法律法规中对此主要规定在《商标法》第十三条、《商标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2款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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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一:超低价注册
注册商标,别让低价、包过、加急给忽悠了
由于竞争激烈,部分商标代理机构推出廉价甚至负价代理。国家商标局每受理一件商标会收取固定的规费,代理机构自身也存在经营成本。单件商标代理机构收费低于参考价2000元/10年,就会存在营运困难。几年后,可能会导致破产,那么,企业的后续服务也就难以为继,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商标权利。
陷阱二:包成功,不成功退款
骗吃“定心丸”,商标注册有严格的法律审查程序,其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有的代理机构向客户口头承诺保证成功,有的则不管类别与商品,随意选择注册,有的公然违反法律规定的核定商品及使用商品范围,还有的甚至申请不上报,卷款逃逸。
陷阱三:短时间注册
按规定,注册一件商标从查询-申请-核准-公告-发证,一般需一年左右,有异常情况的时间会更长。因此,部分代理机构低于一年内拿到商标注册证书的宣传是不现实的。
陷阱四:多次索要费用
很多代理机构在给客户《受理通知书》和《商标注册证》时索要手续费或者工本费、证书费等。实际上这些都是代理公司的“计谋”让你多次重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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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知识产权强保护时代,广大创新创业主体都十分注重自身创新成果的保护。然而,有些企业伙伴在忙着申请专利来保护研发成果的同时,却忽略了以下几方面事项,导致辛苦研究换来的专利失效,痛失企业无形资产。
申请文件不符合初审要求
在受理专利申请案后,要对其中申请手续是否完备、文件是否齐全、著录项目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申请人的身份是否符合专利法要求、发明主题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范围、是否已缴纳申请费等进行初步审查。
申请人在申请公布后撤回
经初步审查后认为发明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规定,即行公布申请人的发明。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间内请求进行实质审查。如果申请人不请求实质审查,则该申请视为撤回,成为失效专利。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
对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则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则视为撤回,由此成为失效专利。
未按期缴纳费用
专利权人必须履行缴纳专利维持费的义务,无正当理由而不按时缴纳的,即视为自动放弃专利权,也成了失效专利。
申请案被驳回
国家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专利申请人的陈述和修改还是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驳回了专利申请。
撤回申请或被宣告无效
申请人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撤回了专利申请,或在授予专利权后,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可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自动放弃专利权
有些专利技术虽然还在保护期内,但专利权人也认为不具备利用价值,不愿意继续为之承担各项义务,而自动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
保护期届满
授权专利保护期限届满之后,专利权人不再享有独占权。我国的发明专利保护期是自申请之日起满20年,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是自申请之日起满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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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一:公司名称核准和商标注册是两套系统
企业名称由省级工商管理局进行核准,一般以“行政区划+企业字号+企业类型”形式组成。由于企业名称一般由各省工商管理局管理,又有“行政区划”的前置区分,所以“跨省重名”是合法的,这与“注册商标全国范围内的排他性”有别。
这就造成同名企业争夺“同一商标文字”的情况,所以后来者即使企业名称被核准,但商标依然无法注册。
原因二:公司名称核准比商标注册时间要短
想要注册商标,一般都先注册公司,也就是说,公司名称核准永远在商标注册之前。商标注册需要一年多时间,所以你注册完公司,很可能,商标早已经被别人注册了,这也是公司名称和商标注册不一致的重要客观因素。
客观上来说,商标注册成功率比公司名称核准通过率要低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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