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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实施 侵犯著作权罪或判3-10年徒刑

时间:2021-03-05

        3月1日,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修正案对现行刑法做出了多处修改,并进一步加大了对于侵犯著作权情形的打击力度。

 

        据悉,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还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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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年“牛”起来 坚决向盗版说“NO”!

当你还在电影院为《你好,李焕英》感动落泪,一些盗版片源却在网络中流传。影视剧盗播事件时有发生,而技术和网络的发展,使制作、传播盗版片源的成本更低、手段更加隐蔽,如果不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盗版的猖獗必将给影视行业带来巨大的冲击,不利于我国文化市场的发展和繁荣。

 

  盗版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盗版即未经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的许可,将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进行复制、发行的行为。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各种类型的作品、制品都可能成为盗版的对象,例如小说、影视剧、图书、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等等。

  盗版的行为多种多样,从行为方式上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制作盗版复制品的行为,即对作品进行复制,制作出复制品,如在观影的同时对电影进行录制,这些盗版复制品的制作者是侵权的源头;二是传播盗版复制品的行为或者为盗版提供帮助的行为,即自身不去制作盗版内容,而是对盗版内容进行传播,如将某个盗版影片上传到某网站中,或某个网站专门用来存储并提供盗版复制品;三是销售盗版复制品的行为。一般来说上述三种行为形成一条产业链,盗版者在进行复制后,都会进行发行,通过向公众提供侵权复制品来牟利。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传播盗版复制品行为的低成本、高利益使盗版更加猖獗,而盗版内容一旦被非法上传,会在极短的时间内给权利人造成巨大的损害。盗版者通过销售盗版资源、赚取广告费等方式进行盈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行为,构成侵害著作权行为,承担侵害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如果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则还应承担行政责任,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以及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可见,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在构成犯罪时承担刑事责任。

 

  网络空间花式侵权,成盗版重灾区

 

  网络的发展,使传播盗版片源变得极其简单,传统的用某个网站存放盗版的方式,已经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变得有所收敛,然而盗版的传播“花样”众多,侵权方式愈加隐蔽。

  花样一:通过社交媒体传播盗版,通过在朋友圈、公号、微博、贴吧中传播盗版链接,或者在微信群内分享盗版资源。

  花样二:通过电商平台传播盗版,据报道,在电商平台,花费5元就能买一单《你好,李焕英》的电影资源。盗版商家在电商平台上“售卖”片源,通过发送链接、网盘分享的方式,给消费者发送盗版片源。

  花样三:酒店里面的点播传播盗版,例如在某酒店客房内的电视上,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方式购买并“播放”影片,后被法院认定该酒店与提供片源的公司对于侵权存在分工合作,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花样四:网咖、私人影院传播盗版,在网咖和私人影院内,通过局域网的方式,传播盗版片源。

  以上方式如果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都是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付费、营利都不是侵害著作权的构成要件,免费提供盗版资源同样构成侵权。盗版行为已经渗透到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可谓无孔不入,因此如果不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盗版的传播者,构成侵权。

 

  “避风港”不是随意进,网络平台也可能构成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一种交互式的行为。网络平台提供的服务多种多样,侵权判定更加复杂,要在个案中进行区别分析。

  我国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规定,提供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或者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适用“通知-删除”的避风港原则,即在收到权利人符合条件的“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内容,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网络平台不是仅提供技术服务,而是对盗版的提供和传播进行直接的合作或者帮助,或者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删除侵权内容,则无法进入“避风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盗版侵害著作权,法定赔偿额最高500万元

 

  著作权既包含署名权、发表权等人身权,也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等财产权,因此,侵害著作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也包括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我国在法律规定上由原来的50万元赔偿数额提升至500万元,大大提升了赔偿数额,加大了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

  网络平台成为盗版的重灾区,我国一直在加大网络空间的治理,为落实院线电影版权专项整治、加强电影作品版权保护,我国行政管理部门连续多年展开了“剑网”等打击盗版专项行动。2019年2月,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对上海某娱乐公司未经授权,提供183部电影作品的点播的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影视版权的行业秩序起到了规范效果。

 

   盗版入刑,责任不容忽视

 

  2017年至2019年,陈某先后招募林某等人,组建QQ聊天群,经营多个盗版影视资源网站,通过从正版网站下载、网盘分享等方式获取片源后,通过云转码服务器进行切片、转码、增加赌博网站广告及水印、生成链接,上传至盗版影视资源网站中。2019年春节,《流浪地球》等春节档电影在上映期间遭遇盗版,盗版片源通过多种渠道流入互联网。

  公安机关从盗版影视资源网站内固定、保全了陈某等人复制、上传的包括《流浪地球》在内的大量侵权影视作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境内外人员相勾结,租用大容量服务器,形成线下制作源头、线上传播网络的完整盗版产业链,总计涉及盗版影视作品2万余部,其中包括《流浪地球》等春节档热映电影,涉及著作权人分布欧美、日韩、中国大陆及台湾等多处地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最终法院以侵害著作权罪,判决被告人陈某、林某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网络侵害著作权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修正案也提升了量刑,即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以及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如果实施上述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上述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则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除此之外,盗版行为还可能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即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作品等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事责任比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更具严厉性和威慑力,对盗版行为的打击更加严厉、彻底。

  盗版给我国的文创行业带来巨大的阻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不断提升,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成为正版的“卫士”。让我们对盗版说不,让盗版无利可图,净化网络环境,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产业健康、良性发展。


来源: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 

美国得克萨斯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向百事可乐发布临时禁令

2021年2月27日,美国得克萨斯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发布了紧急禁令,禁止百事可乐(Pepsi)推出其新的“Gatorlyte”产品,理由是总部位于墨西哥的Laboratorios Pisa公司提供了充分的理由证明百事可乐侵犯了其商标权。


2021年2月18日,Laboratorios Pisa向百事可乐提起了诉讼,称百事可乐仿冒了其“Electrolit”产品(复水饮料系列)包装上使用的商标设计。


这家墨西哥公司在诉状文件中指出,“Electrolit”产品的品牌、商标和商业外观能立刻被美国和墨西哥的多数消费者所识别,而百事可乐进行了不道德和非法的仿冒和恐吓活动,包括利用其垄断地位来阻止“Electrolit”饮料在美国商店中销售。


Laboratorios Pisa还表示,尽管百事可乐在21世纪初在复水饮料市场推出了“Gatorade”产品,但百事可乐仍在努力将电解质科学(electrolyte science)完全转化为商业成功。


上述公司指出,百事可乐已经意识到与“Electrolit”饮料竞争的最快方法是尝试仿冒该品牌并利用垄断力量将该品牌从货架上踢出去。


仿冒痕迹明显

百事可乐的新品牌“Gatorlyte”曾计划于2021年2月推出。但是,Laboratorios Pisa认为,该新品牌产品是对“Electrolit”的“克隆”,而且仿冒痕迹非常明显。因为百事可乐几乎已将“Electrolit”商标和商业外观的所有鲜明特征都仿冒到了自己的“Gatorlyte”产品中。


Laboratorios Pisa表示:“从显眼的白色斜横幅到相似名称的位置、圆形徽章和纯色、‘Premium Hydration’或‘Rapid Hydration’字幕背景甚至口味,百事可乐的产品几乎是对我们品牌的完全‘克隆’。”


该公司进一步指出,百事可乐没有在现有的“Gatorade”产品系列上使用已经设计、开发和测试的标签,而是仿冒了“Electrolit”品牌的外观。


Laboratorios Pisa表示:“百事可乐甚至将其产品的名称从复数‘Gatorlytes’(指产品配方中不同电解质的混合物)更改为了单数‘Gatorlyte’,以使其产品名称听起来与成功的‘Electrolit’品牌名称相似。”


百事可乐的品牌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很大

Laboratorios Pisa还补充称,百事可乐试图利用“Electrolit”品牌的成功。此外,百事可乐还明确要求零售商将“Gatorlyte”产品放在“Electrolit”产品的旁边或替代“Electrolit”产品,此举是公然企图对消费者造成混淆。


2021年2月25日,地区法院对Laboratorios Pisa的上述说法表示赞同,认为这些表面证据有很大可能会证明百事可乐的品牌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在于2021年2月26日举行的听证会上,百事可乐称其在产品开发上已经花费了1800万美元,并且根据该产品在市场上第一周的销售量预计会损失大量销售额。


然而,地区法院认为,临时禁令的批准不会对百事可乐的投资造成极大的影响。


地区法院总结称:“鉴于Laboratorios Pisa已证明百事可乐的品牌可能会使消费者产生严重混淆,因此发布临时限制令不会损害公众的利益。”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侵犯知识产权最高判10年 湖北武汉将重点打击涉及高新技术类侵权犯罪

       3月1日起,新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知识产权类犯罪最高刑提至十年,并新增“商业间谍罪”。


  武汉市中院武汉知识产权审批庭庭长尹为表示,武汉将加强对重点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重点打击涉及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以及网络侵权、链条式产业化有组织侵权等严重侵权假冒犯罪。


  据悉,刑法修正案增加了对“服务商标”的保护,并根据前不久刚刚修改的著作权法,对涉及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犯罪行为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加强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类型进行了补充,新增“商业间谍罪”。


  涉及知识产权部分的修改共有8处,修改的部分主要是加大了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的打击力度。此外,侵权单位的负责人也将面临处罚。


  如第二百一十三条修改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修改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与侵犯著作权相关的修改有: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


  关于单位侵犯知识产权,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条的规定处罚。


来源:长江网

美国一音像商店所有人因售卖盗版DVD被判刑5年

近日,美国缅因州马特沃姆凯格的一名男子因邮件诈骗和版权侵权被判刑。


现年53岁的道格拉斯.戈登(Douglas Gordon)被美国缅因州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约翰.伍德科克(John A. Woodcock, Jr.)判处5年监禁,2年监外看管。法院还要求戈登补偿受其诈骗的受害人。2019年10月29日,陪审团经过7天的审理裁定戈登有罪。

证据显示,戈登曾是缅因州东区一家音像出租连锁店的所有人,他通过其经营的3个网站销售了4.8万个假冒电影光盘,赚取了6.38万美元。美国米高梅影片公司、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迪士尼、水星影业和其他版权所有人作证称,戈登未经允许复制和分销电影。受雇于美国电影协会的高级调查员发现这些DVD为假冒。

国土安全调查局(HSI)从上述3个网站秘密购买了产品,搜查了戈登的住所,并对其电脑取证分析后发现戈登就是在线业务的运营商。在庭审时,用户作证称,从网站的广告看他们会收到获得授权的、有艺术封面的、装在塑料盒里的DVD影片,但事实上他们收到的是用信封装着的刻录光盘,片名是用激光刻上的。戈登的几个前雇员也提供了其非法再制作的证据。

成千上万的受害者被蒙蔽,大量版权所有者人受损害,伍德科克在量刑时考虑到了这一点。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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