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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马逊与户外用品公司联合起诉造假者

时间:2021-01-27

      近期,美国电商巨头亚马逊(Amazon)与户外用品公司Yeti在西雅图的一家法院联合向迈克尔.怀特(Michael White)和凯伦.怀特(Karen White)提起了诉讼,称这两名被告在亚马逊美国站点上销售假冒的Yeti商品,包括Yeti的Rambler双层真空杯。



      诉讼文件指出,上述两名被告在2020年2月至9月期间非法进口并在亚马逊第三方市场商店销售大量假冒的Yeti品牌商品。

      诉讼文件还列出了与上述被告联合起来故意制造、进口、营销、提供和销售假冒Yeti商品的10个未知方。

      在2020年3月和4月,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截获了两批带有Yeti标志的杯盖,该杯盖被品牌所有者确认为假冒商品。在对从被告店铺购买到的杯子进行测试后发现该杯子是仿冒品。

      诉讼文件还指出:“被告的非法行为侵犯和滥用了Yeti的知识产权,故意欺骗和伤害了亚马逊、Yeti及其客户,损害了亚马逊商店的完整性,并破坏了客户对亚马逊和Yeti的信任。”

      这是亚马逊与品牌所有者联手在法院起诉造假者的最新实例。该电商巨头试图弥补其平台上假冒商品泛滥所带来的损失。

     亚马逊表示,其已经采取措施处理其平台上出现的假冒商品,例如实施了一系列的品牌保护计划以及作出了识别其平台上的卖家的承诺。但相关人士称,这些措施是远远不够的。

     美国服装和鞋类协会表示,亚马逊以及脸书(Facebook)和照片墙(Instagram)等其他平台是假冒商品的主要来源,它希望将这些平台纳入下一版的美国恶名市场年度清单中。

     2019年《特别301恶名市场非定期审查报告》涉及5个除美国站点以外的亚马逊站点。亚马逊坚称,其去年在打假和预防欺诈活动上花费了超过5亿美元,这确保了客户浏览的99.9%以上的页面没有有效的假冒通知。

     目前,亚马逊和Yeti正请求法院下达禁令并要求获得损害赔偿。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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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PTO商标审理与上诉委员会就商标异议纠纷作出决定

注册商标CHINOOK(适用于佐餐葡萄酒、含汽葡萄酒和啤酒商品)的所有者W. Clay Mackey(以下称为“异议者”)曾对Lawson's Finest Liquids,LLC(以下称为“申请者”)的CHINOOKER'D IPA(适用于啤酒商品)商标申请提出了异议。2020年12月7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商标审理与上诉委员会(TTAB)以异议者未在啤酒上使用CHINOOK商标为由撤销了适用于啤酒类别的CHINOOK商标的注册,并认定适用于啤酒商品的CHINOOKER'D IPA商标不太可能会与异议者适用于佐餐葡萄酒和含汽葡萄酒的注册商标CHINOOK产生混淆。该委员会的商标决定与USPTO的其他决定不一致,此前USPTO认为啤酒和葡萄酒是关联产品,当上述两个商标相似或相同时这可能会引起混淆。

为什么TTAB会认定两个商标不会产生混淆?

未使用商标和普通法权利

TTAB批准了申请者要求撤销异议者适用于啤酒的CHINOOK的注册的请求。申请者称,异议者自1992年9月3日(申请日)起至少连续3年未在啤酒商品上使用CHINOOK商标。异议者未能反驳申请者的论点,因此,用于啤酒类别的CHINOOK商标注册被视为无效。考虑到用于啤酒的CHINOOK商标注册已被视为无效这一事实,异议者只能辩称其对于适用于啤酒类别的CHINOOK商标拥有在先的普通法权利,这种权利使得申请者的CHINOOKER'D IPA商标可能与异议者的注册商标产生混淆。但是,由于chinook是用来酿造啤酒的多种啤酒花,因此TTAB确定CHINOOK在用于销售啤酒时是通用的,也不受普通法权利的保护。

两个商标之间产生混淆的可能性

在确定上述两个商标之间产生混淆的可能性时,TTAB根据In re E.I. du Pont de Nemours & Co., 476 F. 2d 1357, 177 USPQ 563中列出的13个因素对证据进行了分析。在本案例中,TTAB发现,根据相关杜邦因素(Du Pont factors),对异议者有利的地方在于两个商标所适用的商品是相似的,贸易渠道是相似的,而且消费者的等级是相似的。对申请者有利的地方在于两个商标是不同的。尽管TTAB认为两个商标在外形和发音上是相似的,但两个商标的不同含义产生了不同的商业印象,这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在这种情况下,TTAB解释称,CHINOOK暗示着与太平洋西北地区的联系,而CHINOOKER'D IPA给人一种喝了Chinook啤酒花制成的啤酒而喝醉的商业印象。因此,这两个商标给人的商业印象的不同足以确定CHINOOK和CHINOOKER'D IPA之间不可能会产生混淆。

TTAB的商标决定

TTAB在异议者提出异议申请的6年后作出了最终决定。由此可见,完成商标异议程序是非常漫长的。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印度:未获利也可构成商标侵权

在Tirumala奶制品私人有限公司诉Swaraj印度行业有限公司一案中,马德拉斯高等法院下达的临时禁令证实了以下观点:尽管被告未对带有系争商标的产品或服务进行销售,原告依然可以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法院禁止被告使用任何与原告的注册商标“Thirumala”和“Thirumala Milk”相似的商标。蒂鲁马拉(Tirumala)是印度知名的朝圣之地。

被告使用的商标“Tirumalaa Daairy”与原告的商标相似。尽管商标的拼写不同,但不易辨别。从1998年以来,原告一直将商标“Thirumala Milk”用在奶制品上。“Tirumala Milk”和“Thirumala Milk-Source of Purity”等相关的商标已在第16类和第29类注册。被告在相同类别申请注册“Tirumalla Oil Refinery”和“Tirumalla device”商标。

原告提出反对,被告反诉称该商标为其原创的。被告接近原告的客户和企业伙伴,并在线上和线下宣传带有系争商标“Tirumalaa Daairy”的产品。由于语音相似且存在欺骗的可能性,原告起诉被告公司及其董事仿冒和侵权商标,并寻求1千万卢比(约合13.5万美元)的损害赔偿。

被告对马德拉斯高等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反对原告的诉讼主张并称原告通过隐瞒重要事实误导法院。

原告称由于他们在清奈地区经营生意,法院有权就此作出裁决。法院支持原告的这一观点。

被告还表示,原告提交了过高的营销和广告数据,以误导法院对原告市场地位的认识。法院拒绝审查这些账目,并称“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可随时就销售额和广告支出等数据的真实性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盘问”。

原告称“Tirumala”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与原告的产品直接相关。法院支持原告的这一说法。被告反驳称,原告不能独占该商标。法院指出,被告积极宣传其产品,但实际上并没有在市场上销售产品。法院认定被告使用相似商标是为了利用原告的声誉。此举构成假冒。

商标注册处在原告登记该商标时提出问题是因为该商标已用于两个不同行业的产品和服务上。原告解释称,他们在获得注册后会在其他的行业领域使用商标。

法院驳回了被告的所有主张,认为原告有权获得商标保护。被告承诺对其标签和包装作出实质性改变,并称其将在奶制品上使用“Moosips”商标。被告还提交了新包装的设计,以较小的字体印上了“Tirumalaa”的商标。原告对此表示反对。法院称作出修改的承诺不够真诚。法院对被告下达临时禁令,直至法院作出最后的裁决。

此案表明,即使侵权人未获利,非法使用商标也会产生影响。在开始销售产品前采用侵权商标推广产品等同于实际销售侵权。法院的裁决证实,尽管侵权人未获利,其行为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JAZZY PUB商标因恶意注册在匈牙利被撤销

       2015年,JAZZY PUB商标在匈牙利获得注册,用于第43类下的相关服务中。然而,JAZZY商标早在2009年就已在该国获得了注册,用于第38和41类下的商品和服务上。因此,在先注册商标的所有者要求撤销JAZZY PUB商标的注册,称该在后注册商标的所有者在2013年2月以前一直是其商标的被许可方,而且是在2013年2月以后才递交商标申请的。


  裁决


  匈牙利知识产权局(HIPO)宣布JAZZY PUB商标是无效的。该知识产权机构指出,当JAZZY PUB商标的申请者递交与JAZZY商标几乎相同的商标申请时,其就应该会意识到该在先商标的存在,因此这就构成了虚假和恶意注册行为。


  随后,JAZZY PUB商标的所有者向大都会法院(Metropolitan Tribunal)提出了复审请求,但被驳回。该法院表示,HIPO以JAZZY PUB商标的所有者本应该意识到在先注册商标的存在为由而作出的撤销JAZZY PUB商标的决定是正确的。此外,JAZZY PUB商标的所有者的目的是获得对与在先商标几乎相同的商标的独占权利,因此其行为属于恶意注册。


  被撤销商标的所有者又向大都会上诉法院(Metropolitan Court of Appeal)提起上诉,但并未成功。该上诉法院表示,上诉人提出其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所适用的商品和服务是不同的。然而,在双方合作期间,上诉人预订了爵士表演场地,JAZZY商标的所有者为其提供了音乐服务。因此,JAZZY PUB商标的所有者本应该知道,如果其拥有基于第43类服务的商标的专有权利,那么会阻止在先注册商标的所有者组织音乐会。


  结语


  数百年来,尤其是匈牙利出台《1958年民法典》和《1979年商标法案》以来,该国的判例法一直在禁止人们恶意注册商标。该国仅出现过少量的恶意注册商标的案件。


  构成商标恶意注册的前提条件如下:


  申请者在提交商标申请时知晓在先注册商标的存在;


  申请者递交商标申请是出于不公平竞争的目的。


  上述判决与欧洲法院的判例法是一致的。根据该法律,如果商标申请者在递交申请时知晓在先商标的存在,那么其行为属于恶意注册。


  解读评述:


  随着商业运作的高速发展,商标注册愈发激烈。商标名称从当初的简短词汇演变至如今长串文字。取名难,成了众多商标申请人的困扰。于是,类似本案的情况屡见不鲜。


  案件权利人早在2009年就将JAZZY商标注册在第38类电信服务与第41类组织活动,并开展相关业务。案件被告方在注册系争商标JAZZY PUB前,与案件权利人曾发生业务往来,此行为足以证明被告方知晓在先商标的存在。虽然被告方注册的商标类别为第43类餐饮服务,与案件权利人业务领域不冲突。但是案件权利人曾为被告方提供过其属于第41类的音乐服务,因此可以证明被告方业务范围包含第41类。而被告方在注册系争商标JAZZY PUB时,通过将在先商标(JAZZY)全面覆盖,仅在尾缀增加个别字母,以期获得授权,该行为在匈牙利已构成商标恶意抢注。


  小贴士:


  在中国,常发生的恶意抢注行为有以下几种:


  1)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


  2)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恶意抢注在非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


  3)抢注他人商号。


  4)抢注他人姓名权。


  5)抢注作品名称(文学作品、影视剧人物等等)。


  企业在面对恶意抢注行为时,应从源头阻断侵害,防止被他人通过恶意抢注、囤积商标获利等手段带来负面影响:


  1)商标注册前找专业机构做商标检索,避免落入他人保护范围。


  2)委托他人设计的商标,应留存相关资料,并在第一时间注册商标。


  3)商标如许可他人使用,应向权利所在国办理申请许可备案手续。并留存双方许可协议等证据 。


  4)在商标使用过程中,留存全套使用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网


必看!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20年数据

     1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京举办2021年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集中发布2020年我国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统计数据,以及这些数据体现出的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新趋势、新特点。


   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主要知识产权指标符合预期,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再上新台阶。


主要统计数据


专利方面

     2020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53.0万件。截至2020年底,我国国内(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有效量221.3万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5.8件,超额完成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预期的12件目标。


   2020年,受理PCT国际专利申请7.2万件,其中国内申请人提交6.7万件。


   2020年,我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37.7万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73.2万件。专利复审结案4.8万件,同比增长28.9%,无效宣告结案0.7万件,同比增长34.1%。



商标方面

        2020年,我国商标注册576.1万件。收到国内申请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7553件。


     2020年,完成商标异议案件审查14.9万件,同比增长64.7%;完成各类商标评审案件审理35.8万件,同比增长7.8%。



地理标志方面

     2020年,受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10个,批准保护地理标志产品6个,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1052家,核准注册地理标志商标765件。截至2020年底,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391个,核准专用标志使用企业9479家,累计注册地理标志商标6085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方面

     2020年,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14375件,同比增长72.8%;发证11727件,同比增长77.3%。



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方面

    2020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共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超4.2万件。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得分首次超过80分、达到80.05分。


  2020年,我国专利、商标质押融资项目达12039项,同比增长43.8%;质押融资总额达2180亿元,同比增长43.9%。


据介绍,2020年统计数据呈现4个特点。


主要特点


一是知识产权审查质量效率进一步提高。

     2020年,我国知识产权审查提质增效稳步推进,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至14个月,发明专利平均审查周期压减至20个月,商标注册申请平均审查周期缩短至4个月。


二是国内发明专利结构不断优化、质量进一步提升。

     截至2020年底,我国国内有效发明专利中,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达到28.1万件,占总量的12.3%,较上年提升1.0个百分点。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巩固,国内拥有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业共24.6万家,较上年增加3.3万家。其中,高新技术企业10.5万家,拥有有效发明专利92.2万件,占国内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的近六成。


三是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布局能力进一步增强。

    2020年,受理国内申请人提交的PCT国际专利申请同比增长17.9%;收到国内申请人提交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同比增长16.1%。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1月至11月,我国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额为74.7亿美元,同比增长24.2%。这些都充分表明我国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布局能力进一步增强。


四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华发展信心进一步坚定。

    2020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大在华专利布局力度,其中在华发明专利申请为2.3万件,同比增长3.9%,高于国外来华同比增速。其中新加坡同比增长21.0%、韩国同比增长4.4%。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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