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专利申请
【韩国专利法律制度】
韩国第一部专利法于1946年诞生,1977年在原专利局的基础上组建韩国工业产权局(KIPO)。韩国政府于1949年5月23日设立专利局,隶属韩国商工部管辖。1976年韩国《政府组织法》修订后,1977年在原专利局的基础上组建韩国工业产权局(KIPO)。韩国的发明专利法和实用新型法的修改方案于2006年生效并适用至今。
【韩国专利特点】
1、加速审查制度
以下类别的专利申请可以要求加速审查:
(1) 在专利申请被公布后,申请人发现本发明已经被他人用于商业目的;
(2) 专利申请已经被公布后,
(ⅰ)和国防工业相关的产品及其制备过程,具体产品目录由国防工业的特定规定所定义;
(ⅱ) 和防止环境污染相关的产品及其制备过程;
(ⅲ) 直接和出口有关的;
(ⅳ) 由中央政府,当地政府或由中央政府或当地政府资助的研究院的职工做出的发明。
希望加速审查的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书面要求,详细说明其必要性,并提供所有支持该要求的证据。
2、实用新型实质审查授权登记制度
从2006年10月1日起,对实用新型采用了实质审查制度。初步形式审查要求合并入实质审查授权要求中。
3、新修韩国《专利法》
(1)宽限权利要求书提交日期。申请人在递交专利申请日无需提交权利要求书,仅需提交一份发明的详细说明书,但必须在自递交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内提交与说明书描述相一致的发明的详细权利要求书。
(2)放宽说明书的记载内容。申请人无需在说明书中对发明的目的、构成和效果进行分别描述。若某些发明在无需对上述款项逐一描述的情况下,能够得到更加清晰简明的陈述,则无需采用规定表述方法。
(3)增强对权利要求审查的制度化。审查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每个存在驳回理由的权利要求详细阐明依据条款,让申请人能够一目了然每项权利要求被驳回的理由。
【韩国专利类型】
1、发明专利:是指利用自然法则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具有高水准的新技术方案;
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20年,关于农药或医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延长保护,最多延长5 年。
2、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实质审查制度,在申请日起3 年内提出审查请求。
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10年。
3、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的富有美感的设计”。因此外观设计是必须包含在产品上的,该术语“产品”通常是指一切实在的,可移动的和独立物品。
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15年。
【韩国专利年费】
1、发明专利在办理登记手续时缴纳前3年年费,自第4年起开始每年缴一次年费。
2、实用新型专利在办理登记手续时缴纳前3年年费,自第4年起开始每年缴一次年费。
3、外观设计在办理登记手续时缴纳前3年年费,自第4年起开始每年缴一次年费。
【韩国专利审查制度】
1、发明专利采用先申请原则、早期公开原则、请求审查原则和授权后异议制。形式审查通过后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自动公布或根据申请人要求在申请日起18个月内进行公开。申请人必须在从申请日起5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如果申请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该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2、实用新型采用先申请原则、早期公开原则、请求审查原则和授权后异议制。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先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进行公开,或根据申请人要求在申请日起18个月内进行公开。申请人必须在从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如果申请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该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3、外观设计采用无审查注册制,即进行初步审查(形式审查),然后做出注册授权决定,缴纳登记费后,就授予专利权;在授权公告后有3个月的异议期。
【欧洲专利法律制度】
欧洲专利是由欧洲专利局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简称”EPC”)审查并授权的,可以在其成员国生效的发明专利。欧专局的总部位于德国慕尼黑,在荷兰海牙和德国柏林设有可以处理专利申请的分部。
目前,EPC包括38个成员国,分别为阿尔巴尼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瑞士、塞浦路斯、捷克、德国、丹麦、爱沙尼亚、西班牙、芬兰、法国、英国、希腊、克罗地亚、匈牙利、爱尔兰、冰岛、意大利、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拉脱维亚、摩纳哥、马其顿、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塞尔维亚、瑞典、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圣马力诺和土耳其,其包含了欧盟所有的28个成员国。另外作为扩展国,波黑和黑山也承认欧洲专利在其国内的效力。
欧洲专利的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EPO仅负责欧洲专利的审查、授权和异议,对于欧洲专利的维持(专利年费50%上交EPO)、行使、保护,以及他人请求宣告欧洲专利无效,均由各指定国依照本国专利法进行。
【欧洲专利保护特点】
★ 一项欧洲专利申请,可指定多国获得保护。一项欧洲专利可在任何一个或所有成员国中享有国家专利的同等效力。以简化在多国单独提交专利申请的手续,节省开支,方便申请人;
★ 欧洲专利是按照统一的法律审查批准的。不会因为各国专利法在程序和审查要求的不同而造成不同后果,给申请人以安全感;
★ 欧洲专利审批的效率和质量有保证,要比逐个国家申请程序既快又节省开支,特别是商业上能提高发明的价值;
★ 欧洲专利局采用英、法、德三种语言,对申请人有较大的选择使用语言的自由,从而也减少了逐一国家以不同语言申请的费用;
★ 欧洲专利局采用检索与审查分开进行的程序,既有利于申请人对专利申请及时处理,也有利于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的协调,方便了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申请人。
【欧洲专利的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和对专利申请的形式审查
申请人可以英、法、德三种官方语言之一向EPO提出申请。
(2)检索请求及检索报告的公布
在提交申请时必须提出检索请求及缴纳检索费。对于主张外国优先权的申请,大约1年内可收到检索报告。
(3)公布专利申请
对于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EPO将于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内公布专利申请。
对于通过PCT途径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如果PCT公开的语言不属于EPO规定的官方语言,则该申请将以所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的语言公开。如果PCT公开的语言已属于EPO规定的官方语言,则该申请不需重复公开。
(4)提出实质性审查请求
对于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在EPO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需从EPC缔约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交纳审查费和指定费。
对于通过PCT途径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在提交欧洲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需从EPC缔约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缴纳审查费和指定费。如果缴纳7份指定费,EPC的全部缔约国都可被指定。但延伸国的指定费需单独交纳。
(5)实质性审查
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后进入实审程序,申请人通常在提出实审请求后1-3年内收到EPO的审查意见。对于每一份申请文件,实质审查部门中相关领域的审查员将组成三人审查小组,该小组由第一审查员、第二审查员和组长组成。第一审查员主要负责分析申请文件,撰写审查意见通知书,分析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和对申请文件所做的修改,建议授权或决定驳回。第二审查员主要负责检查第一审查员提出的授权或驳回的建议,检验将被授权的最终文本的形式是否正确,同意授权或驳回,或者将申请文件连同本人的意见一并返回给第一审查员。组长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为检查第一审查员做出授权或驳回建议的法律依据和技术方面的理由,对申请文件的最终文本做详细检查,同意授权或驳回,或者将申请文件连同本人意见一并返回给第一审查员。
(6)授权、驳回和异议
经上述审查后,如果至少两名成员认为该申请符合EPC的要求,则该申请可被授权。申请人选择同意授权文本并允许本申请进入授权程序,或对文本或权利要求做一定的修改,同时付授权费并递交权利要求的其他两个语种的翻译译文。另外,需查询是否已经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译文。上述工作完成后,欧洲专利被正式授权并发出授权证书。
如果三人小组考虑驳回该申请,则需告知申请人该申请将被驳回。在答复审查意见时,申请人通常是根据审查员的意见进行辩驳或修改申请文件,也可要求启动口头听审程序,进行面对面的意见陈述。如果审查小组中至少两个成员仍然未被说服,则该申请将被驳回。
授权决定做出后,异议期为自授权公告日起9个月。异议审查小组由三人组成,其中只有一人是原审查员。在欧洲专利被授权后,除专利权人以外的任何人可提出异议。
在欧洲专利申请程序中,申请人可对受理处、审查部、异议部或法律部所作出的决定提出上诉。此外,在欧洲专利的授权公告日起9个月后,由生效国的专利局自行处理无效请求。
(7)生效
一般在收到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就必须决定在指定国名单中选择生效国。根据各生效国的规定,通常都需要将专利的全部内容翻译成该国的语言,并提交给该生效国。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需在授权公告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如果申请人未在期限内提交译文,则丧失在该国的专利权。
(8)维持
完成在不同国家生效的工作后,申请人则拥有不同国家的专利,他们相互独立,每一件都需缴纳年费。
【美国专利法律制度】
美国专利制度迄今已有200多年历史,其创建可以追溯到美利坚合众国创立之初。美国专利法于
1790年4月10日由美国总统签署,多次修改后,现行的美国专利法于2011年9月16日生效。
【美国专利特点】
(1)采用“发明原则”,即不同当事人就同一内容的发明申请专利时,发明在先者有权获得专利;
(2)采用“发明人”制度来确认专利申请人资格。即提交专利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本人。即使是雇员发明,也由雇员发明人申请专利权,专利权取得以后,再转让于雇主;
(3)采取“即时审查制”和“不公开审查制”,即由专利局独立进行发明专利性的审查,专利局对发明申请既进行形式审查又进行实质审查,审查过程排斥第三者参加;审查材料和申请文件处于保密状态,只有颁布专利权以后,才公开专利申请文件;
(4)建立职责分明的保护专利司法机构,在美国,一般专利诉讼案件由联邦地区法院受理,巡回上诉法院负责上诉审。对外国人提起的专利诉讼案件由哥伦比亚特区的联邦区法院受理
【美国专利类型】
1.发明专利 (Utility Patent)(美国没有实用新型专利),有功能的发明才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可申请的发明包括:程序(Process)、机械(Machine)、产品(Article of Manufacture)、组成(Composition of Matter)。其中,程序可为方法(Method)或上述发明的新使用方法(New Use)。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是由专利中的权利项所界定,只要竞争对手的产品在权利项所界定的保护范围中,即使产品不与专利内容部分所描述的发明(发明的实施例)一模一样,仍可能够成侵权。保护期自申请日起20 年。
2. 新式样专利 (Design Patent) ,必须为外观上的设计才可以申请新式样专利。新式样专利保护的范围主要限定在专利中所绘示出的物品外观部分。由于对手很容易经由改变设计而回避新式样专利,因此,相较于发明专利,新式样专利的保护范围显得较狭窄。保护期自获准日起14年。
3. 植物专利 (Plant Patent),通过植物专利保护无性繁殖的新品种,但不包括块根、块茎植物。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20年。
【美国专利年费】
1、发明专利年费分3次缴纳,第一次在授权后第3-3.5年缴,第二次在授权后第7-7.5年缴,第三次在授权后第11-11.5年缴。
2、外观设计在授权后无需缴纳年费。
3、植物专利在授权后无需缴纳年费。
【美国专利审查制度】
1、发明专利采用实质审查制度,自申请日起18个月即行公开,可申请提前公开。审查周期约为2.5-3年。一般约3-5年授权。
2、外观设计采用实质审查制度,一般1至1.5年授权。
3、植物专利采用实质审查制度。
【香港专利法律制度】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但是,由于香港实施的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区有本身独立的专利制度,在中国大陆的知识产权,并不会自动在香港地区生效,如须得到在香港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还须依据新的香港知识产权法例办理相关手续。
香港新《专利条例》于1997年5月28日获立法局通过并于6月27日实施。香港立法局于1997年6月4日通过新《注册外观条例》,其旨在于设立一种无需实质审查的注册外观制度。
【香港专利特点】
1.中国的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均可在香港申请注册为短期专利。
2.香港标准专利一经批准即具有独立性,不受原指定专利法律状态变化的影响。 1997年6月27日以后公开的中国发明申请都可以申请香港标准专利。
3.香港外观设计与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近似,但根据香港法例香港外观设计不属于专利范畴,是一独立权利。外观设计必须是工业产品,一个申请可以包括多项外观设计。已注册的外观设计自第一次销售使用之时起,同时享受25年的版权保护,可注册但未注册的外观设计则只能享受15年的版权保护。
【香港专利类型】
1.标准专利:指由指定的专利局审查授予的发明专利,再在香港注册并授予的专利。被指定的专利局有中国专利局、英国专利局和欧洲专利局。标准专利的保护期为自原指定专利的申请起20年。
2.短期专利:由香港知识产权署直接受理,形式审查合格后即予授权。但申请短期专利时必须递交一份由指定专利局出具的检索报告。短期专利的期限为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4年,并可续展4年。
3.外观设计:在香港是通过《注册外观设计条例》来保护的。香港知识产权署直接受理外观设计申请,并且不经实质审查即予授权。外观设计注册的申请可以享受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外观设计的保护其为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5年,可续展4次,每次续展5年,最多可保护25年。
【香港专利年费】
1、标准专利可在第3年届满后每年续期一次,有效期最长达20年。
2、短期专利的首段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4年,届满后可每年续期一次,有效期最长达8年。
3、外观设计的首段有效期为自注册申请提交日期起5年,之后可以每次续展5年,有效期最长达25年。
【香港专利审查制度】
1、标准专利参照指定专利局的审查结果并采用形式审查制度。
2、短期专利采用形式审查制度。
3、外观设计采用形式审查制度。
【巴黎公约途径】
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即《巴黎公约》)成员国,对巴黎公约的“优先权 原则”,我国《专利法》有明确的体现,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可根据《巴黎公约》规定,就相同主题在《巴黎公约》 成员国提出专利申请,并享有优先权。
【巴黎公约途径优势】
时间较短。此种申请方式直接进入指定国家,无需经过国际阶段,因此,此种方式一般比PCT申请所用时间要短。
【巴黎公约途径劣势】
由于各个国家有不同的本国专利法,因此,在要求优先权直接进入指定国家时,就会必须要一次性递交多种形式,多种语言的专利申请文件,并且需要多次公开,多次审查,不仅形式繁琐,工作量巨大,而且会一次性产生较多的国外律师费用和官方费用,成本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