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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kTok与非洲音乐版权机构达成协议

时间:2021-04-20

与全球三大唱片公司达成版权合作后,近日,TikTok在音乐授权领域宣布了新的进展。

       据非洲音乐网报道,4月初,TikTok与南部非洲音乐版权组织(SAMRO)和作曲家、作词家及音乐出版商协会(CAPASSO)签署了多年音乐授权协议。协议覆盖非洲大陆的58个区域以及21个独立音乐组织旗下所有曲目。若这些曲目在TikTok平台采用,曲目的创作者、出品公司都将获得相应的版权收入。

       该协议是TikTok在非洲的首次大规模音乐版权协议。两家机构联合对非洲绝大部分的音乐版权进行授权,并代表旗下数千名会员和附属会员管理协议细则。

 

        非洲音乐与全球观众连接

 

        TikTok与音乐版权机构的“联姻”已经成为业界的标杆。TikTok在去年11、12月以及今年二月分别与全球三大唱片公司签署了类似的协议,并与全球独立音乐数字版权代理机构Merlin达成了合作。

       非洲的音乐潜力却不容小视。非洲词曲作者和表演者的音乐已经在TikTok上大受欢迎,并引爆了电子舞曲流派Amapiano等热门趋势。去年,Amapiano流派舞曲大火,视频观看量超过2.9亿次。

        南非DJ兼制作人Master KG和歌手Nomcebo共同创作的歌曲《Jerusalema》,也是2020年TikTok上的轰动之作,舞蹈由安哥拉舞团Fenómenos do Semba编排。

       Jerusalema挑战的视频拥有超10亿次的观看量,使得这首歌响彻寰宇,并登上欧洲和美国音乐排行榜。

       TikTok音乐发行许可和合作伙伴负责人Jordan Lowy表示,“对我们来说,这是一个充满激情的地区,拥有大量不可多得的人才。我们非常期待将他们与TikTok的全球观众连在一起。”Lowy说道。

 

         保证本土音乐人获益

 

         TikTok音乐发行许可和合作伙伴负责人Jordan Lowy表示:“TikTok很高兴与SAMRO和 CAPASSO达成这项协议,这将确保非洲各地的作词家、作曲家和出版商能从让TikTok平台使用他们的音乐中获益。”

       CAPASSO首席运营官Wiseman Ngubo表示:“我们很高兴与TikTok达成协议,以确保泛非洲词曲作家在平台上的利益得到保护。”

        行业分析机构ICT的数据显示,TikTok在2018年进入南非市场之后,其使用率的增长速度“惊人”。

        “随着非洲音乐日益受到关注,越来越多的非洲词曲作家随时准备成为全球巨星,而TikTok将在向世界展示他们的才华。”Ngubo说道。


来源:北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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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出口二手汽车被海关查扣?法院最终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日前,天津自贸区法院审结我国首起二手汽车出口引发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该案的审理为商标权人在二手汽车出口行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2020年2月,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重汽)以被告长沙吕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更换车辆发动机、变速箱等部件并出口该车辆侵害原告享有的CNHTC及图形商标权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未经法定程序,更换发动机等五大总成核心部件,更换后车辆是否合乎驾驶条件等均无法确定,但车辆外部仍多处使用原告中国重汽的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造成误认,其行为破坏了商标的识别来源功能,侵害了消费者对品牌的信赖及合理期待,同时也影响了商标质量保证功能的发挥;根据被告在海关报关的相关材料,被告系出口涉案车辆的发货人,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为销售者。故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驳回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系特殊商品的商标权纠纷案件,是天津自贸法院受理的二手汽车更换核心部件后出口被海关扣押引发的商标权纠纷案件。案件立足审判实践,界定了二手汽车商标权保护的范围,从商标区分来源、商誉承载等角度对案涉二手汽车是否侵犯商标权进行了论述,最终认定被告销售该二手汽车的行为构成侵权。本案判决彰显了司法部门对我国汽车出口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保护了我国汽车出口企业的境外合法权益,维护了我国汽车出口企业的国际形象,为推动我国“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是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有力体现。


来源:知产财经

延迟举办的奥斯卡颁奖礼或将助长盗版

奥斯卡颁奖典礼预计还有两周就要举行了,但参加角逐的多部主要影片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地区)尚未发行。发行延迟间接地驱使人们转向盗版网站。英国盗版追踪公司MUSO向好莱坞发出警告,这可能会引发本可以避免的代价高昂的盗版热潮。


奥斯卡是本年度备受瞩目的颁奖典礼,受到全球数百万影迷热切关注。


第93届奥斯卡颁奖典礼原定于2月28日举行,但由于新冠病毒大流行,仪式被推迟至4月下旬。


在本月初提名宣布之后,电影媒体一直在热烈讨论。最佳影片单元中并未出现卖座大片的名字,因此人们有各种猜测。博彩公司目前最看好的是《无依之地》(Nomadland)和《芝加哥七君子审判》(The Trial of the Chicago 7)。


奥斯卡参赛影片的合法获取


然而,不幸的是,并非所有电影迷们都能加入这样的讨论。尽管所有参赛影片都已在美国首映,但并非在所有国家或地区都如此。例如,《无依之地》尚未在英国、加拿大、法国和许多其他国家或地区首映。


对于渴望观看这部电影的影迷来说,这就是一个问题。他们别无选择,只能等待或转向未经授权的来源。这也是MUSO特别提到的一点。


MUSO在分享各种示例的同时写道:“当在某个国家或地区无法观看电影时,观众会通过盗版去找到它,因为盗版通常是由获取的需要引起的。这在社交媒体评论中很明显。”


MUSO研究了截至2月中旬所有提名最佳影片的电影在盗版网站上的受欢迎程度。调查发现,《前程似锦的年轻女人》(Promising Young Woman)被盗版最多,而《犹大与黑弥赛亚》(Judasand the Black Messiah)单日的盗版量最高。可以说,缺乏合法的获取途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这些数据的增长。


盗版高峰尚未到来


尽管盗版已经很普遍,但历史告诉我们,真正的盗版热潮尚未到来。回顾去年的最佳影片奖得主《寄生虫》(Parasite),可以发现在该影片于2月10日获得奥斯卡金像奖之后,人们对盗版网站的需求猛增。


《寄生虫》现象可能再次出现


这并不是一个新现象,因为奥斯卡获奖影片早已吸引盗版者日益增长的兴趣。也就是说,如果世界各地的人们都能通过合法的途径观看电影,那么这个巨大的峰值可能会降低很多。


考虑到这一点,MUSO预测,人们对今年的获奖影片盗版的兴趣也很浓厚。


“在去年2月10日奥斯卡颁奖典礼之前被广泛发行的《寄生虫》在被提名后遭受了严重的盗版,MUSO的数据表明,2021年的被提名影片将会遭遇类似的盗版需求。这种需求将因为某些国家供应不足而被放大。”


好莱坞可能错过收入机会


总而言之,缺乏可获取性可能会导致盗版网站上数以千万计的额外下载和流媒体传输。尽管这些并不能转化为直接损失,但显而易见的是发行延迟会造成数百万美元的损失。


MUSO指出:“延迟发行的决定造成了大量收入损失。”


MUSO根据数据推测,奥斯卡最佳影片将在《犹大与黑弥赛亚》和《前程似锦的年轻女性》之中产生。但是,这纯粹是基于盗版需求的预测,远非理想的预测。


从数据中得到的总体信息是,好莱坞可能会认真考虑延误发行是否弊大于利。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新修《著作权法》对音乐产业将产生这些影响

在新修改《著作权法》中,录音制作者被赋予广播权和表演获酬权,音乐行业历经10多年呼吁,终于修成正果。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中的多项变化都与音乐产业发展息息相关,本文简要梳理其中对音乐产业带来影响的重要条款。


  多处修改对音乐产业影响深远


  新修改《著作权法》第十条对广播权的规定,把广播的行为从仅限定在无线的方式,扩大到有线的方式,包括广播、网络直播、定时播放、定时转播,词曲作者等创作者向众多的网络直播平台主张权利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在2010年修订版《著作权法》中,网络直播既不属于广播权,也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实际操作和司法实践中,只能按照现行法规定的兜底条款的“其他权利”进行处理。


  在新修改《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表述中,对视听作品进行了细分,分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这三类视听作品的权属也有不同规定: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归制作者享有;其他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著作权归制作者享有,但词曲作者等创作者享有二次获酬权,此规定也为词曲作者带来了更多的获取报酬的机会。笔者认为,电影、电视剧之外的其他视听作品的制作人,要和词曲作者等创作人在著作权权利归属方面进行明确约定,减少纠纷,维护自己的权益。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同时还保留了录像作品的概念,这种细分规定也会给实际操作和司法实践带来复杂性。


  对于集体管理,新修改《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和之前相比有以下几点变化:一是集体管理组织的定性从“非营利组织”修改为“非营利法人”,更加强调了集体管理组织独立运营的法人地位,也是对2017年5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社会团体与政府主管机关“脱钩”的回应,更有利于集体管理的健康发展。二是引入了集体管理费率异议机制,由专门的仲裁机构裁定集体管理组织收费标准的争议,有利于让集体管理组织收费标准更加合理,也更有利于确定集体管理的司法赔偿标准,促进集体管理组织工作开展。三是加强集体管理组织透明度,加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这有利于集体管理事业健康发展,进而促进音乐产业发展。


  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和表演获酬权将极大促进音乐产业发展


  新修改《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前半句中“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与第十条规定的广播权定义保持一致,也就是说,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录音制品或直播网络平台使用录音制品进行直播,无需征得录音制作人的许可,但要支付报酬(传播方式包含无线电传播、有线电缆传播和广播、非交互式的网络直播、定时播放、定时转播)。后面关于表演权的规定“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与第十条规定的表演权定义基本保持一致,也可称之为“机械表演”,也就是经营场所内通过各种方式公开播放录音制品无需征得录音制作人许可,但需支付报酬。机械表演方式包括:营业场所通过点唱机、录音机直接播放音乐,或接收电台、电视台广播的音乐、从网络平台获取音乐在经营场所播放。音乐录音制品无论来源何处,只要在经营场所通过技术设备公开播放和机械表演方式使用录音制品,就符合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新修改《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将对音乐产业产生很大的影响。


  首先,解决了多年来广播和公开表演领域对录音制作者存在不公平待遇的问题,使用音乐不仅要向词曲作者支付费用,也要向录音制作者支付费用,这实现了词曲作者和录音制作者之间权利的平等,广播和播放音乐的场所要向录音制作者分享使用作品所获取的收益。


  其次,增加了唱片公司获取收益的渠道。通过分享在广播和经营场所使用中获取的收益,唱片公司可以有更多的资金和信心投资创作更多更好的音乐,促进音乐生态的良性循环和发展。


  再次,中国音乐在境外也有着巨大的市场。然而,根据国际对等原则,中国在国内立法中不赋予录音制品广播权和表演权,中国音乐在国外被用于广播或其他向公众传播的情形时,中国的艺人和唱片公司也无法获得相应的报酬,法律的修改有利于中国音乐在境外受到保护。


  期待录音制作者广播和表演获酬权落实


  根据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发布的《全球音乐报告:2019年数据与分析》显示:中国市场总规模已经达到5.909亿美元,较上一年度增长16%,位于全球音乐市场排名的第七位,收入的90%来自流媒体,但广播和表演权对音乐市场的贡献值为0。与之相对的是,2019年,全球音乐产业收入达26亿美元,广播和表演权收入贡献值达到了12.9%。


  10多年来,唱片行业积极推动修改《著作权法》,以期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和表演权。2007年到2020年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像协会、国际唱片业协会及上百家唱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联名或单独向立法机关或通过新闻媒体呼吁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从2008年以来,多名文艺界和新闻出版界的全国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先后九次提交相关提案,建议修改《著作权法》,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同样自2008年以来,先后有30多位法学专家通过研讨会或媒体发声,呼吁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促进我国音乐产业的发展。


  广播电视台、电台和大量的营业场所使用音乐通常是大量的、碎片化的,使用场景遍布全国甚至全球各地,且使用时间是随机的,录音制品的权利人个体是难以直接行使权利的,通过集体管理方式行使录音制品广播和表演获酬权是最佳方案。


  希望修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时,能从法规层面制定落实两权实施的保障措施。我国在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WPPT)时,因为2010年修订版《著作权法》没有赋予录音制品广播和表演获酬权,对第十五条规定的“因广播和向公众传播获得报酬的权利”声明保留。笔者认为,新修改《著作权法》生效后,应该取消对WPPT第十五条的保留,否则就会形成只保护国人而不保护外国人的录音制品的获酬权的局面,这和国际惯例不符,在实际执行中也会带来诸多问题。


  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的《地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频道频率名录(截至2020年10月)》,我国目前共有广播电视台、电视台408个,每个台设置若干电视或广播频道,共有广播1161套、电视1210套,我国还有数以万计的经营场所,包括饭店、商场、酒吧、餐厅、咖啡厅等,还有民航、铁路等交通工具,众多网络直播平台也在大量使用音乐。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生效后,更加明确地规定了这些获取商业利益的使用者应当向音乐制作者分享经济收益。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作为国内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正在为开展两权收费积极做准备,具体工作包括:推动《著作权法》配套法规的修改,保障广播权和表演权的落地实施;认真调研国内外的市场状况,学习国际运作经验,拟定收费标准;加强与国内相关娱乐行业协会的沟通;建立专门的许可团队,建立录音制品的著作权管理系统,实现收费、分配、分发的电子化操作,以期为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做更多工作,促进中国音乐产业繁荣发展。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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