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的侵权标准,你都知道吗?
在美国,判断商标侵权的最基本的标准。一个商标的拥有权,是由商标的注册时间先后决定的。也就是说,谁先使用一个商标,谁就拥有该商标。因此,判断一个商标是否侵犯另一个商标的权利,就看谁先使用这个商标。
但是,并不是任何两个相同的商标都不允许同时存在。这时,判断商标是否侵权的另一个标准是,新商标的出现是否让消费者对两个商标品牌产品产生混淆。如果两个商标是在完全不同的行业或不同的地区,有着不同的客户群体,并且有着不同的销售渠道,那两个相同的商标是可以同时存在的。
但是,这一判断标准对那些著名的商标并不适用。比如说,如果您使用麦当劳的商标甚至是相似的图案去卖汽车,这看起来似乎与麦当劳卖的快餐风马牛不相及,法庭仍然会判您侵权。事实上,即使是法庭最终的判决对您有利,您也很难有精力和财力与一家大公司在法庭上周旋,等到法官判决的那一天。
所以说,在选择美国商标时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要避免与任何著名的商标相似。否则,会有侵犯他人商标的风险,将面临着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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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商标申请之前,做好申请前的准备工作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因为这可以一定程度上保证申请商标的通过率,以免浪费不必要的时间和金钱。而商标查询便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那么美国商标查询的结果是否近似,应该怎么判断呢?
美国商标近似基本上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判断:
1.商标近似
判断商标的整体部分是否近似,包括外观显示,组成字母,发音,文字含义,文字翻译,整体商业印象等方面,判断商标是否近似。
2.产品/服务项目近似
美国对于产品/服务项目的近似判断,与国内有很大的区别。美国对于一些交叉的产品或者服务项目,即便不处于同一个类别,同样
认为属于交叉近似。比方说,申请9类的电子产品和申请35类的电子产品零售服务就可能判定近似。
甚至有时候对于产品的生产渠道,销售渠道,相关衍生产品也有可能判定近似。比方说,有一个叫做“ABCD”的商标是在美国申请
了3类化妆品类的商标,同时产生较好的知名度和品牌效应,那么当别人再在18类申请“ABCD”这个商标做箱包产品,那么审查员就有可能判定这个商标可能与第3类的产品近似。理由是:首先两者的商标一模一样,其次,如果都是线上销售那么销售渠道也相同,并且审查员会说,化妆品类产品和箱包产品一般都是会让客户产生关联感,比如,迪奥,香奈儿等品牌,既卖化妆品也卖箱包,会让客户产生关联感,发生误导。
除此以上主要两点判断方法之外,还有其他一些不太常见的判断标准。总之在申请之前寻找专业的国际代理机构进行前期查询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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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注册中,很多申请人会好奇美国商标是在哪里注册的呢?甚至不知道美国商标分州商标和联邦商标申请的,那在商标申请时又该如何选择呢?今天我们就来普及一下美国商标申请的相关知识。
美国商标联邦注册是注册于美国专利商标局,适用于州际间贸易及美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间的贸易。联邦注册在美国的50个州以及西萨摩亚群岛、关岛、巴拿马运河区、维尔京群岛、波尔多黎各岛北马利亚纳群岛有效。
州注册的保护范围仅限该州,且商标权的范围因州而异。州商标注册的主管单位一般是州政府,申请注册的要求及费用都由各州自行拟定。
联邦商标比州商标注册的优势较为明显,联邦商标可享受优先权、保护范围更广、费用较申请全部的州商标便宜、可以在海关备案等。作为中国企业,如果想在美国注册商标的话,联邦商标注册是最合乎企业利益的决定!
商标注册的类型选择应谨慎对待,并不是每个商标都可以注册于USPTO。 每个标记也不是合法保护的。 也就是说,一些标志可能无法作为寻求阻止他人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类似商标的法律索赔的依据。
商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很多申请人在商标注册前未对商标进行检索,排除商标存在的风险,最后提供的商标会各种原因难以注册。
在提交商标/服务标志申请之前,您应该考虑(1)注册的商标标记是否可注册。(2)根据所选标记的强度保护您的商标是否很困难。
在这方面请注意,美国专利商标局只注册商标。作为商标拥有人拥有全权负责执行商标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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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国内进驻跨境电商的企业保持快速扩张的态势,美国作为全球第一大经济体是中国出口跨境电商主要目标市场,而美国商标注册是跨境电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在亚马逊平台通过商标品牌备案可以防止跟卖这一恶性行为,达到保护产品的目的。但很多企业不清楚注册美国商标有哪些问题是必须要了解的,那么我们看看美国商标注册前要了解那几点事项呢?
一、商标申请基础
美国商标注册遵循“使用在先”原则。即商标权的获得以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为基础,商标注册证作为权利证明的一种初步证据。因此申请人应既保证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以取得商标权,又应及时注册以巩固权利。美国商标的申请基础大致分为以下三种:
1、“实际使用”:适用于申请商标已在美国使用的情况,提交申请时需同时提交使用证明。为节省手续和成本,目前较多国内申请人采用此方式,但对实际并未使用的申请人来说,需要承担诚信风险。
2、“意向使用”:适用于申请商标打算在美国使用的情况,相关的使用证明可在初步授权后6个月内提交,每次可延长6个月,最多不得超过3年,并需缴纳额外费用。
3、“国内基础”:适用于申请商标在中国已注册或已申请的情况,申请人可以就该国内注册或申请为基础向美国递交一份商标申请,但该申请须与国内基础相一致。
二、区分“主簿”和“副簿”
美国专利商标局将注册薄分为主薄和副薄。只有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才能在主簿注册进行注册申请,显著性来源于商标独特的特征或对商标长期广泛的使用。副薄注册商标指在注册时不具有显著特征、但又具有一定区分商品或服务作用的标志。虽然商标暂时没有很强的显著性以致无法很好地起到区分来源的作用,但能够通过长期地使用而产生第二含义或者获得限制特征。
主簿注册的优势?
(1)注册证是商标使用的表面证据,一般情况下可直接展示商标注册证用作商标在美国商标的使用证明;
(2)注册证是证明商标注册人在美国持有该商标并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3)注册证可用作宣示商标专用权;
(4)可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数据库中检索;
(5)主簿注册的商标可在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进行备案,以增加进出口商品的保护力度;
(6)主簿注册的商标在主张权利或处理侵权纠纷时可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程序;
(7)主簿注册的商标可依据马德里协定延伸至其他马德里成员国;
(8)主簿注册的商标可在其使用的货物上标注®的字样;
(9)主簿注册的商标可在注册期满5年后进行不可争议宣誓,宣誓后商标不可因缺乏显著性为由对该商标提出无效;
(10)主簿注册的商标在法院裁定中可享受三倍损害赔偿原则,包括律师费以及其他各种费用;
副簿注册的优势?
(1)副簿注册的商标同样可在其使用的货物上标注®的字样;
(2)副簿注册的商标在主张权利或处理侵权纠纷时可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程序,但需同时主张不正当竞争;
(3)副簿注册的商标可被商标局引证作为在先权利驳回在后申请的商标,对在后申请注册主簿的商标同样适用;
(4)副簿商标申请审查结束后不再进行异议公告而直接注册,因此任何第三方无法对副簿商标申请提出异议;
美国商标副薄注册不能转为主薄注册,商标注册中也并不存在这个程序。如果在副簿注册获得商标注册的所有人欲在主簿注册获得商标注册,可在商标通过大量使用获得显著性后重新申请该商标注册于主薄。
通常,美国商标注册于主薄中,主薄注册获得的商标保护力度比副薄注册更加大,但副薄注册与主薄注册更为灵活,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主薄注册或副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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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以来,来自中国的申请人向美国专利和商标局(USPTO)提出的商标申请增长了11倍多。一方面,中国政府鼓励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起专利、商标等的申请或登记。另外,互联网线上购物的国际化,使得跨境电商业务蓬勃发展,跨境电商平台对平台上商家的商标使用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但是美国商标局接到的许多来自国外的申请由非专业的境外中介完成,其材料质量参差不齐,影响审查效率。对此,美国政府规定:自2019年8月3日起,所有非美国地址的商标申请人必须聘请美国律师作为代理人。
即使有美国商标律师的专业服务,对广大企业来说,对美国商标法的基本了解对其在美国的经营和发展会大有裨益。美国商标法下成功注册商标必须满足三大实质性条件:显著性、非功能性和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一、显著性
“显著性”是商标法上特有的概念,与专利法中的“新颖性”和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相对应,但含义不同。商标法上的显著性指“可以标明自身并与其它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特性,主要分为两种:固有的显著性和获得的显著性。前者指商标标识由于其本身的特性或者使用的情景而具有显著性,后者指标识本身并没有显著性,但是通过在经营中持续的使用而积累起与其它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特征。
在美国,显著性不是简单的“有”或者“无”的问题,被认为是一个连续体或者谱段。美国最高法院在 Abercrombie & Fitch诉Hunting World案中确立了认定商标显著性的“Abercrombie谱段”。
从显著性要求来说,在选择商标时可以考虑:第一,如果还未确定商标,那么可以创造一个新词汇,或者选择与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无直接关联的词汇。第二,如果商标已在使用当中,而且属于“描述性”的,那么只能选择获取“衍生含义”的途径,也就是通过广泛和持续的使用扩大商标的知名度,在消费者群体中建立该商标与申请人的直接联系。
二、非功能性
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具有功能性。其原因涉及到与专利法的衔接,具体而言,专利的本质在于“公开获得垄断”,即专利权人通过公开其专有技术获得法律保护的“排它使用权”,但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这种保护是有期限的。期满后,专利技术就进入公共领域,可以被他人无偿使用。
跟专利不同,注册商标可以续展,因而获得长期(理论上无限期)的法律保护。所以,如果某项具备实际功能的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而获得无限期保护的话,那么将导致与专利立法政策的直接冲突,破坏专利制度的设计。
有可能涉及功能性的商标大多不是文字性的,而主要是商品的外观设计。功能性指的是“某种设计对商品的使用或者目的而言是必备的,或者会影响到商品的成本或者质量”。一般来说,如果某种设计已经成功申请了实用专利,那么就具有功能性。相反,外观设计专利本身则不具备功能性。
功能性分两种——实用功能性和美学功能性。先说实用功能性的两种情形:产品外观设计可以实现某种功能,并且如果不采用这种设计就无法达到该功能;或者某种外观设计使得该商品具有相当的优势,以至于其他商家如果不采用相同的设计根本无法与之相竞争。
美学功能性是指某个设计主要是为了增加商品的美感,而不具备实际的使用便利。但是这种设计使得商品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其他商家如果不效仿就无法竞争,比如,情人节巧克力的心形设计既是如此。
三、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
说起这个要件,必须提到美国商标法在传统上与许多其他国家商标法的一个重大区别。试想,假如有两个(或多个)申请人对相同的商标标识提出注册申请,那么谁可以获准注册呢?
对此,传统的美国商标法采用使用在先的原则,先采纳并使用商标的主体享有优先权,可以优先于其他主体申请注册。与此相对,世界上大多数其他国家(如欧洲大陆和中国)采用申请在先的原则。顾名思义,这意味着无论各方何时开始使用,最先提出注册申请的一方将获得优先。
申请人必须在商业活动中(如销售或者宣传时)使用自己的商标标识,用来指示其商品或服务,或者与同类其它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典型的使用方式诸如:将商标粘贴或标注在商品上;在宣传手册或者广告中使用商标;或者在提供服务的场所展示商标,等等。
美国国会在1988年通过了“商标法修订法案。该法案于1989年生效,允许商标申请不基于“实际使用”,而是基于“诚意的使用意图”。这意味着,申请人在注册时即使尚未使用商标,只要出具声明表示其有使用该商标的意图即可。
这种注册申请并不能免除申请人的“实际使用”义务。申请人在审查期间必须提交 “实际使用”的证据供商标局审查,才可能获得最终注册。
“使用意图”申请将确定“优先权”的日期从传统上的实际使用日提前到了申请日,对许多申请人而言更加有利。所以,一般而言,如果准备采用这种方式申请注册的话,应当尽早提交。
来源:中国贸易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