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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版权保护不强制要求进行版权登记

时间:2021-04-12

孟买高等法院裁定称,根据《1957年版权法》,寻求侵权禁令不强制要求进行版权登记。法院指出,《版权法》赋予版权第一所有人一系列权利和特权,不要求在先进行版权登记。法官强调称,《版权法》关于版权侵权的第51条并不限于在版权登记处登记的作品。


法院指出:


“本条本身并未要求进行在先登记,其他地方也未作此规定。该条应与第45条第1款一同解读,版权所有人可提出登记申请。重要的是,未经许可使用原创作品属于版权侵权,原创作品的作者拥有一系列专有权。”


该条可比照《商标法》第27条,后者对启动未注册商标侵权诉讼程序有明显的限制。


法院指出:


“版权与商标分属不同的领域,但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本案)有重合或交集。艺术作品可作为标志获得商标注册,也可作为一件艺术作品获得版权保护。商标需要注册才能提起侵权诉讼,版权则不需要。本质上,版权认可原创性,授予作者商业化的权利以及与商业化有关的专有权。作者通过辛勤的付出呈现原创表达或实现某个想法。重点在于表达或想法的原创性、劳动和技巧。”


法官帕特尔作出以下裁决:


“登记不是主张版权所必须的。根据《版权法》,登记只是对纳入版权登记处的详细信息的初步推定。该推定不是结论性的。即使未登记,版权在作品创造出来并用一种物理形式呈现出来时便存在。”


帕特尔认为登记不是获取保护的先决条件。


案件背景


数年来,Sanjay Soya一直在生产和销售各种食用油,例如豆油。Narayan贸易公司是一家独资经营企业。Sanjay Soya声称拥有必要的ISO质量证书和其他证书,并称其是食用油生产企业SK Oil的权利受继人(successor-in-title)。2003年5月,SK Oil使用了与食用油有关的具有独特装束、布局和布置的标志、标记和艺术作品。


Sanjay Soya与SK Oil的转让契约第2条称,SK Oil构思、创造、设计并开发了SOYA DROP标志。


各方的争议


Sanjay Soya的代理律师表示该标志属于《版权法》第2(c)条的原创艺术作品,SanjaySoya一直在公开持续使用该标志及其变体。


Sanjay Soya称,Narayani未经许可非法复制Sanjay Soya的注册商标和受版权保护的艺术作品。Sanjay Soya称,Narayani的标志是对其原创的独特艺术作品核心部分的非法复制。


Narayani 则表示,原告不能就包装标志主张版权,因为其没有进行版权登记。


法院的观点和裁决


帕特尔在法院令中指出,Sanjay Soya标志的主要特征或元素都能在Narayani的标志中找到,只有微小的变化。这些变化太不相关,以至于不值一提。


法院驳回了Narayani的论点,即原告不能对包装标志主张版权,理由是未进行版权登记。法院指出:“关于版权侵权的第51条不仅限于向版权登记处登记的作品。”


法院提到了1886年的《伯尔尼公约》。基于该公约,版权保护不得以遵守任何手续为条件。


同样,《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了国民待遇、自动保护和保护独立性原则。


“在原告(版权所有人)所居住或工作的司法管辖区提起版权侵权诉讼不受版权登记与否影响。”


因此,该判决有利于原告,法院责令被告Narayani支付400230卢比的诉讼费。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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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古代熬胶图非遗美术作品被判侵权赔偿

      某超市售卖的一种阿胶饮品外包装盒上印有一幅美术作品,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系此作品的著作权人,该阿胶饮品的生产者、超市经营者均被著作权人告上了法庭。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山东省版权局对东阿阿胶公司作品名称为“古代熬胶图”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予以登记,作者及著作权人为东阿阿胶公司。该作品的主要内容为:一幅为多人在大锅前熬制阿胶的情形,简称熬胶图;一幅为品尝阿胶的情形,简称品胶图。之后,东阿阿胶公司取得了品胶图、熬胶图的注册商标,至今两个注册商标仍在有效期内。

 

  2019年12月,原告向某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随后公证处派两名公证人员随同原告委托代理人来到济南市槐荫区某超市,原告委托代理人选购了阿胶一盒,包装盒上标明的制造商为常州某食品公司。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包装盒上的装饰图与原告涉案作品人物形象及动作基本一致。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常州某食品公司出具了产品下架通知,载明其要求各销售单位将案涉产品下架,并出具销售单及库存数量单,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历下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中载明原告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利应予以保护。

 

  被告常州某食品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阿胶饮品包装盒上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的一部分内容,侵犯了原告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济南某超市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亦侵犯了原告涉案作品的发行权,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合法来源,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侵犯著作权所受到的损失,以及被告因实施该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法院在考虑涉案作品形象特点及价值、被告经营规模、侵权的方式与情节及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的基础上,分别予以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常州某食品公司、济南某超市立即停止在生产、销售的阿胶饮品产品上侵犯原告东阿阿胶公司“古代熬胶图”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去除库存被诉侵权产品上的“古代熬胶图”美术作品。被告常州某食品公司赔偿原告东阿阿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被告济南某超市在5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已经生效。


来源:人民法院报 

歌手吴青峰在与恩师著作权纠纷案中胜诉

        知名歌手吴青峰与昔日恩师林暐哲的官司闹得沸沸扬扬,甚至让吴青峰本人数次哽咽。在3月30日吴青峰与林暐哲的著作权纠纷案开庭后,今天(4月1日)传来最新消息:二审林暐哲依然败诉,吴青峰不用赔偿800万台币!

 

        4月1日,据环球音乐华语部微博消息,环球音乐旗下艺人吴青峰胜诉。近日,吴青峰出庭前经纪人林暐哲著作权纠纷案,庭审结束后哽咽回应此次纠纷。

 

        吴青峰说道:“从我们发布共同声明(宣布结束合作关系)时,我一直记得林先生告诉我要好聚好散。他甚至说我们要树立典范,不是所有艺人和经纪公司解约都要撕破脸。所以到现在我都一直不能理解,我一直以来盲目相信的老师为什么会变成这样,他是一个我曾经视为父亲的人。”他同时表示自己“心里充满了无奈、疑惑和遗憾”,但自己基本都能面对,唯一有点扛不住的是让妈妈担心了。

 

        2018年12月31日,吴青峰与合作15年的林暐哲发表共同声明,宣布正式结束合作关系,随后便爆出著作权纠纷案。林暐哲起诉吴青峰违反著作权法,公开演唱已授权给前者的《小情歌》等270首音乐作品。林暐哲分别提出民事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部分要求赔偿800万元。此前吴青峰目前所属的音乐公司环球音乐曾回应:“青峰从未将词曲著作权转让予林暐哲音乐社,其创作之词曲为青峰本人所拥有。”

 

        2020年4月,该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由吴青峰胜诉;刑事部分仍在审理中。

 

        此次庭审中,吴青峰一度泪洒现场:他表示曾于2020年12月4日与林暐哲见面,他虽然成立新公司,但还想要继续合作,但合作提议被林暐哲拒绝。双方在律师见证下签署合约中止协议书,林暐哲也给予祝福。吴青峰认为双方合约已经中止,否认有意侵害《著作权法》。

 

        庭审过后,吴青峰在微博晒出他与猫咪的合照,配文“真希望这世界能发生一些公义,让人还能有相信的力量”,并坦言“最近负能量爆棚”“有时候醒来闪过第一个念头是不知道还要面对什么荒谬事,有点害怕醒来”。


来源:羊城晚报

幽默的力量:杰克.丹尼输给狗玩具

商标持有人或许会面临一个共同的难题,就是在其商标被用于喜剧效果时——尤其是当幽默损害了其商业利益时——是否以及如何做出回应。通常,商标持有人会本能地希望通过积极的法律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标。但是,这种做法并不总是明智的,并且现在不太可能取得成功,至少在美国上诉巡回法院审理的涉及知名酒类品牌杰克.丹尼(Jack Daniel's)的案件中是这样。


该案涉及位于亚利桑那州生产和销售狗用咀嚼玩具的公司VIP Products,其玩具的设计与杰克.丹尼的产品相似。据VIP Products称,其狗玩具反映了“狗在人类生活中的人性化”并且对“太把自己当回事的企业”进行了评价。


2014年7月,VIP Products推出了一款名为“BadSpaniels(顽皮的西班牙猎犬)”的玩具,如下图所示,该玩具模仿了杰克.丹尼的Old No. 7威士忌酒瓶外观,并配有一些幽默文字:“OldNo. 2 on your Tennessee Carpet(田纳西地毯上的2号配方)”“43% POO BY VOL(43%狗便便)”和“100% SMELLY(100%臭烘烘)”。



该产品发布后不久,杰克.丹尼向VIP Products发送了停止通知函。作为回应,VIP Products在亚利桑那州的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Bad Spaniels”未侵犯或损害杰克.丹尼的商标或商业外观的权利。杰克.丹尼依据联邦法和州法主张其商标和商业外观被侵权以及其品牌声誉和威士忌酒瓶设计被淡化。


在简易判决中,地区法院驳回了VIP Products的抗辩,即根据罗杰斯诉格里马尔迪案(Rogers v. Grimaldi)中确定的“第二巡回法院标准”,“Bad Spaniels”狗玩具属于戏仿,应受到《第一修正案》的加强保护。


在罗杰斯诉格里马尔迪案中,女演员金格.罗杰斯(Ginger Rogers)称一部名为《金格和弗莱德(Ginger and Fred)》的电影制造了她赞助这部电影的假象,违反了《兰哈姆法案》。第二巡回法院判罗杰斯败诉,理由是“与普通商业产品的标签相比,电影名称的表现元素需要更多的保护”。法院认为,“除非电影名称与基础作品没有任何艺术关联,或者即便具有某种艺术关联,但名称明确误导了作品的来源或内容,否则侵权不成立。”


在杰克.丹尼案中,地区法院认为罗杰斯案确定的测试法只适用于“艺术表达”的名称,例如电影、戏剧、书籍和歌曲,而不是“促销某种非表达性的商业产品”,例如“Bad Spaniels”。在为期4天的庭审后,法院作出了有利于杰克.丹尼的侵权和损害裁决。


VIP Products提起上诉,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的裁决,裁定“Bad Spaniels”属于戏仿,理应受到《第一修正案》的加强保护,并认可VIP Products提出的“其狗玩具对严肃的企业进行调侃”的证言。根据该法院的说法,虽然狗玩具的表现力“肯定不能等同于蒙娜.丽莎”,但它却是一种“富有表现力的作品”,因为它传达了“幽默的信息”。在此基础上,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指示下级法院适用罗杰斯案测试法。


在此之前,杰克.丹尼已向美国最高法院提交了申请,请求其审理此案。杰克.丹尼称,VIP Products的狗玩具无权获得加强保护,因此应接受其他巡回上诉法院使用的适用于戏仿的标准的混淆可能性测试,地区法院在本案中也使用了该测试。


VIP Products提出异议,最高法院近日驳回了杰克.丹尼的申请,未予置评并维持了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


这对商标持有人意味着什么?首先,在采取法律行动之前,请考虑法院提供的明智建议:“在某些情况下……接受戏仿中默示的恭维,微笑或大笑比提起诉讼要好得多”(参照路易.威登诉美国时尚品牌My Other Bag案)。


其次,如果确实需要采取法律行动,则必须考虑管辖权,因为巡回上诉法院的法律可能十分关键。例如,杰克.丹尼在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要赢得涉及戏仿的侵权诉讼,品牌所有人必须证明被告对商标的使用“与艺术无关”或“明显”误导客户,此外还必须证明混淆的可能性。同时,第二、第四、第五、第七、第八和第十巡回上诉法院以及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不采用罗杰斯案测试法,而是在适用于其他产品的标准的混淆可能性测试范畴内解读幽默。第一、第三、第六和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尚未就此问题给出明确的结论。


因此,在采取行动之前,商标持有人应慎重决策。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萌经济”IP保护乱象亟须依法整治

          当下,在萌宠、动漫、二次元等“萌文化”的支撑下,“萌经济”迅速崛起,成为一种新的经济业态。但日益走俏的“萌经济”在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规范。

 

  “萌文化”最早起源于日本动漫,由于其具有很强的解压、减压效果,能满足不少群体追求消费过程的快乐以及个性化等精神回报诉求,逐渐形成一种都市文化潮流。同时在资本大量投入之后,许多“萌文化”IP被开发,“萌经济”的生产力不断被解放,加之新媒体的广泛传播,一时间使得“萌经济”迅速生根发芽,逐渐成了发达的产业链。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当前很多品牌在主打与“萌文化”产品融合,从而给消费者带来天然的亲近感,使得消费者乐意为其买单的背后,却存在一些问题,甚至乱象丛生,令人难以适从,大呼“不妙”。

 

  比如,此前星巴克中国门店推出一款樱花粉的猫爪杯,备受消费者喜爱,后来一度被炒到上千元。但一些购买过星巴克猫爪杯的消费者对其实用功能和质量颇有微词。诚如网友所言,带包装看着还不错,但是拆了包装后就是一个普通的杯子,不值这个价格。同时,质量参差不齐,山寨成风也成为这些“萌产品”的问题所在。据了解,每当爆款“萌产品”热销时,盗版问题便随之而来,市场上各式各样的“萌产品”看似很“萌”,颇具诱惑,其实很多属于假冒伪劣,轻信不得。

 

  这些乱象或问题,扰乱了市场正常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合法利益,对于“萌经济”持久健康发展将产生不利影响。尤其盗版,既不能保证商品的质量,更侵犯了知识产权,导致市场鱼目混珠。由此来看,这个问题不仅亟待规范管理,又亟须依法整治。

 

  对此,监管首先不能作壁上观,而是需要依法依规,及时出手,让不法商家付出应有代价,形成震慑。商家更应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定,确保商品质量合格。消费者遇到权益受损,也要积极维权。

 

  此外,“萌文化”的IP保护涉及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有些是把某一个卡通形象申请注册为商标,应从商标权的角度进行保护。还有些把它登记为美术作品进行版权登记,需从著作权的角度进行保护。但无论是从商标权还是著作权角度进行保护,都应该依法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为萌产品做好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实现IP创意、制作、确权、存储、授权、运营、保护等全流程产业链管理,从而去伪存真,趋利避害,终结乱象,使“萌经济”走向健康发展之路,实现多赢。


来源: 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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