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一定能成功吗?
注册商标保证能成功吗?当然不保证。因为商标法中规定,同一大类中可以同时存在多个相同商标,但是小类之中不允许重复,即小类中已经存在注册商标,则同一商标将无法成功注册。这就是导致商标注册失败的因素之一。除此之外,注册商标能否成功还有两个因素影响:
1.商标注册影响因素——盲查期
商标局在收到商标申请人的商标申请书后,会进行录入商标系统,进而在官网上呈现出来供商标申请人查询有无近似。由于商标局每天会受理大量的商标申请,所以数据录入会有一定滞后性,通常会滞后1-3个月,这就是商标盲查期。盲查期内的商标无法通过官网查询得到。但是商标注册遵循“申请在先”原则,所以这个商标盲查期是影响到商标注册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
2.商标注册影响因素——审查标准
商标最终审核没有量化指标去判定是否近似,商标申请最终都会送交一位审查员来审查,我们无法影响其主观判断。由此产生的问题就是通常商标申请人会认为失败风险很低的商标会被驳回申请。这就需要商标申请人要重视商标查询这个环节,必要时寻求专业的商标代理人和商标代理机构进行鉴定。商标代理人和代理机构常年的商标注册经验会不断总结商标审查员的审核规则,一定程度上能够提升商标注册成功率。
综上所述,商标申请是无法保证百分百通过的。值得说明的是,虽然商标申请不能保证百分百通过,但是在申请之前,仍需委托专业人士对商标进行专业的分析判断,从而将商标申请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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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在品牌推广中,会对商标注册字样、颜色进行改变,进而影响商标的法律效力。实际上,商标的使用要严格限制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之内,改变商标图样或者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跨类别使用,都不应当加注册标记,否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改变后的商标图样或者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还要承担商标侵权法律责任。
《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内容,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也就是说如果想更改商标字体之类元素,就必须将其作为一个新的商标进行商标申请注册。这样做一是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商标权利,二是可以避免冒充商标带来的行政处罚及民事侵权风险。
但是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当注册商标使用的是手写字体,实际使用需要改成打印体,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是保险起见,还是不要轻易改变商标字体的好。
总而言之,注册商标要是进行了自行更改,再继续投入使用的话也只会被视为一个新商标、未注册过的商标,是不受商标法的保护的。所以不要觉得改变字体、改变颜色只是一个小小的变化、并不影响使用,实际上影响非常大。
综上所诉,商标核准注册之后,申请人切不可为了美感而随意更改商标字体,否则将留下巨大隐患,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其行为甚至将遭受法律惩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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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作为企业的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一样是企业的财富,并且可以通过商标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商标的价值。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财富值越高。但商标注册成功后并不具有永久性,那么商标成功注册后应该如何正确有效地使用呢?
首先,商标注册成功后可享有以下8大权利
1、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3、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4、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5、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6、禁止权: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
7、质押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立质押。
8、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其次,使用商标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1、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若注册人名义、地址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变更申请。
2、商标注册人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标志®的,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3、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
4、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体、图形或者其组合方式;若有改变依法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5、商标注册人可以通将商标转让给他人。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商标局审核并发予《商标转让证明》后商标权归受让人所有。
6、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若需继续使用的,应当提前一年向商标局办理续展申请。
7、商标注册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如果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起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任何人有权利提出撤销。
8、注册商标可以进行价值评估,可以质押。质押的,出质人和质权人也是需要签订书面质权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质权登记申请,并由商标局进行公告。
9、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10、注册商标是无形资产,每十年续展一次则可永远存在。注册人应当规范使用,持续使用,方可发挥其最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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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注册商标时,商标代理机构都建议商标分开申请,而大部分企业认为商标代理机构建议分开申请非常的不划算。其实商标申请中,文字、图形、字母、数字、色彩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都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但是,商标代理机构大多建议注册纯文字商标或纯图形商标,而不建议直接注册组合商标,这是为什么呢?
一、申请难度增加
对于中文商标、字母商标和图形商标组合的商标,商标局会将其拆开来分别审查,只要有一个元素和别人商标中的元素构成相同或近似,就会将该枚组合商标整体驳回。
二、申请时间更长
组合商标由于要每部分都分开审查,因此审查速度相对较慢。而单独申请则互不影响。
三、使用不便
组合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必须组合使用,不能拆分,也不能换位置。分开申请则非常灵活,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随意组合使用,这在商标实际使用中很重要。例如,如果申请耐克+对勾图形的组合商标,那么在商品上使用就是很大一块,不够美观,但是分开申请的话,可以一起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
四、综合性价比更高
看似组合申请的费用少,只需要支付一个商标申请的费用,单独申请费用多,需要支付相应数量商标的费用,但单独注册的商标可以增加商标的防御能力,每一部分都具有独立性和显著性,更便于后期维权。
结合实际使用,建议大家如果要申请组合商标,可以分几个部分分别提交注册申请,对商标申请人来说风险更小,收益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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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第四季度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甘绍宁称,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更加严格,目前已完善了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提高至五倍以下。
有记者提问,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从不断加强向全面从严转变,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哪些成就?
甘绍宁表示,知识产权工作主要取得了四项成就。
一是加大保护力度,知识产权保护更严格。其中,立法方面,健全了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成本。
据甘绍宁介绍,目前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已经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其中明确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商标法,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由修改前的三倍以下提高到了五倍以下。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进一步介绍,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深入研究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于2015年向国务院报送了《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提出了建立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方案。去年12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草案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确定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赔偿数额,并将法定赔偿额从“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提高到“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同时,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商标法,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修改条款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额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这些举措将大大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此外甘绍宁还提到,执法方面,深化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理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关系,查处假冒专利、商标侵权等行政执法职责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优势,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同时,完善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提高执法指导效果。
二是完善联动协同,大保护机制更健全。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断拓宽仲裁、调解等多种维权渠道,构建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对重复专利侵权行为、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等6类严重失信行为进行惩戒,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建立健全社会共治机制,推动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三是压缩审查授权周期,知识产权保护更快捷。持续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效率,压减商标、专利审查周期。目前全国已建25家,完善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协调联动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维权渠道。
四是加强平台建设,知识产权海外保护更有力。积极加大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力度,完善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设立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为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不断健全与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沟通对话机制,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同等保护,营造更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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