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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药品面临的另一个障碍——专利

20-4-23

        目前还没有任何可预防COVID-19的疫苗问世。许多临床试验(CT)正在寻找治疗方案。这些临床试验主要是对现有分子进行重新定位。世界卫生组织(WHO)已发布关于COVID-19治疗方案,其中一些正在进行临床试验。一般来说,在开展临床试验时,旧分子不涉及专利问题,因为这些分子已经不在专利保护范围内。


  但是,在许多国家,一些旧分子仍然受专利保护。具体而言,瑞德西韦(Remdesivir)和法匹拉韦(Favipiravir)在印度受专利保护。这些药品的仿制药能促进同情用药(compassionate use)和临床试验,无需依赖专利持有人的供应。因此,印度政府应使用强制许可或政府使用许可促进这两款药物的仿制药生产。


  有些药物是非常古老的分子,例如氯喹(chloroquine)和羟氯喹(hydroxychloroquine)。有些则比较新,例如艾滋病治疗药物洛匹那韦与利托那韦组合(Lopinavir-Ritonavir)。一些新分子在许多国家受专利保护,这些国家正在通过临床试验或同情用药治疗COVID-19。为了应对专利阻碍,伊朗和智利等国家已经颁布了强制许可,允许仿制药公司未经专利持有人同意生产或使用专利药品或发明。德国甚至修订了专利法以促进快速颁发强制许可,加拿大也将很快采取类似措施。厄瓜多尔国民议会也通过了一项决议,授权卫生部长颁发强制许可。


  现在,瑞德西韦已获得一项专利,另一项申请正在受理之中。最近获得授权的专利将于2035年到期。


  瑞德西韦被认为是治疗COVID-19最有前景的药物。它是一种广谱抗病毒药物,目前正在中国进行临床试验,结果或将于4月底揭晓。该药物能抑制病毒在细胞内自我复制的能力。这表明即使人处于感染的初始阶段并且病毒仍在上呼吸道中繁殖,瑞德西韦也具有疗效。


  尽管该药尚未显示出对埃博拉病毒有效,但实验室和动物研究表明,该药物对重症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和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MERS)有效,SARS和MERS都是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呼吸道疾病,比新型冠状病毒更致命,但传播性没那么强。瑞德西韦是WHO资助的跨地域大型临床试验的一部分。


  一些研究人员寄予希望的另一种药物是法匹拉韦。法匹拉韦是由富士胶片富山化学公司开发的。根据许可协议,这款抗病毒药物由浙江海正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用于治疗流感。据报道,法匹拉韦可治疗核糖核酸病毒,例如SARS-CoV-2。但是,这种药品对具有严重症状的患者无效。有报道称,中国正式使用这种药物治疗深圳的COVID-19检测为阳性的患者,发现服用该药物的患者4天后检测为阴性。在武汉的一项试验中,该药物将患者的发烧时间从平均4.2天缩短至2.5天。


  这些化合物专利会对印度产生很多影响。尽管印度《专利法》允许出于研发目的使用这些受专利保护的药品。此外,《专利法》第107条允许任何人为了获得监管审批不经专利持有人同意生产、使用甚至销售专利药品。印度仿制药公司和研究机构因此可在临床试验期间可自由生产和使用这些专利药品。但是,一旦监管局提供了上市审批文件,生产、使用和销售专利药品的行为必须停止。事实上,这些条款没有多大用处,因为私营企业不会进行任何投资,除非将来进入市场有保证。


  印度《专利法》中另外4项规定有助于提供可预测且持久的解决方案。第一个选择是第84条下的强制许可。该条规定,私营药企可基于如下3个理由之一向印度专利局申请强制许可:需求未得到满足、价格过高和缺乏本地制造。任何感兴趣的人在向专利持有人寻求自愿许可失败后可自专利授权之日起3年后申请强制许可。


  第84条对瑞德西韦不适用,因为该药物在2020年获得专利授权。就法匹拉韦而言,在寻求自愿许可失败后,利益相关方可在合理期限内申请强制许可。


  尽管《专利法》规定,“合理期限应被理解为一般不超过6个月”。在现有情况下,6个月已是很长的期限。另外,颁发强制许可需要听取专利持有人的意见,这可能会延迟许可的颁发。诉讼威胁也使仿制药公司无法依据第84条使用法匹拉韦专利。因此,第84条下的强制许可不是一种好的选择。


  第二个选择是第92(3)条--如果发生国家紧急情况或极端紧急情况,例如出现公共卫生紧急情况或在公共卫生危机(例如流行病),出于公共且非商业用途的使用是合法的。此时,即使没有听取专利权人的意见,专利局长也可以酌情颁发强制许可。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不需要作出任何获取自愿许可的尝试。寻求强制许可的前提是政府发布通知称有必要发布强制许可。


  第3个选择是政府根据第100条颁布政府使用许可。根据该条,政府可直接使用或授权私营企业使用专利。


  第4个选择是第102条,政府能购买专利并让仿制药企生产受专利保护的分子。


  现在,只有后3种选择是可行的,但需要政府采取行动。在使用强制许可方面,印度政府常常会有所顾虑,这通常是由美国政治施压造成的。美印商业委员会2016年向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提交的文件显示,印度官员口头保证不授予任何强制许可。


  现在,印度正处于非常时期,此时需要采取特殊措施,例如允许生产专利药品的仿制药。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加州大学专利权得到捍卫 苹果仍面临8亿美元赔偿

20-4-23

       近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苹果公司使加利福尼亚理工学院(以下简称加州理工学院)的专利无效的诉讼。这使苹果公司企图逃避8亿多美元赔偿的希望破灭。


  在2020年3月5日发布的一项判决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总体认可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自2018年以来的几项决定,即关于驳回苹果公司撤销加州理工学院专利请求的决定。


  加州理工学院早在2016年就对苹果公司和博通公司提起诉讼,指控他们侵犯其专利。2020年1月,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区联邦地方法院的陪审团认定两个公司侵犯了加州理工学院相关专利,并判其向该学院支付11亿美元赔偿金,其中苹果公司需赔偿8.378亿美元,博通公司需赔偿2.702亿美元。系争专利涉及数据传输技术,加州理工学院称苹果设备中使用的博通Wi-Fi芯片侵犯了该技术专利。


  此前,苹果公司曾试图通过PTAB的跨部门审查使该专利无效,但PTAB于2018年驳回其请求。


  苹果公司针对PTAB的决定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希望法院基于显而易见性的理由使加州理工学院的专利无效。


  如果上诉成功,苹果公司将可能逃脱其在11亿美元判决中需支付的金额。但是,在简短的“即决判决”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确认了PTAB的决定。


  上诉法院并没有解释其理由,也没有对判决书发表意见。


  加州理工学院在陪审团判决后发表的一份声明中表示:“作为非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加州理工学院致力于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并实现肩负的使命,即通过与教育与研究相结合来扩展人类的认识并造福社会。”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欧盟普通法院驳回缠绕奶酪棒形状的商标申请

20-4-23

       2020年3月26日,欧盟普通法院就一起商标纠纷作出了支持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的判决,驳回了土耳其奶酪制造商Muratbey(Muratbey Gida Sanayi ve Ticaret)奶酪棒形状(由几条单独的奶酪缠绕在一起组成)的商标申请,理由是该奶酪形状不具备显著性。


  此前,Muratbey为3件不同的商标在EUIPO递交了注册申请。这些商标涉及奶酪的形状,即由若干条奶酪缠绕在一起组成的细长圆柱形奶酪棒。


  Muratbey网站上推广的许多奶酪都是上述形状。该公司称自己是第一家制作由若干条奶酪缠绕在一起组成的奶酪棒的公司,并凭借自己的努力赢得了“2018年世界乳业创新奖”。


  然而,欧盟普通法院指出,新颖性或独创性并不是评估商标显著性的相关标准。


  该法院还表示,诸如“世界乳业创新奖”之类的奖项只有在基于消费者认知的基础上才有意义。


  欧盟普通法院对EUIPO的最初决定表示支持,即奶酪棒或类似的形状在整个乳制品行业都是很常见的,因此无法作为商标来表明Muratbey是这些商品的来源。


  该法院还认为,在普通消费者的眼中,Muratbey与缠绕在一起的奶酪形状之间没有内在的联系。


  Muratbey已经在德国成功将奶酪条缠绕在一起组成的奶酪棒形状注册成了商标。但欧盟普通法院表示,EUIPO不会受个别欧盟成员国决定的约束。


  最后,该法院要求Muratbey支付相关诉讼费用。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阿玛尼未能说服法院其可注册“Le Sac”系列商标

20-4-22

      2020年3月26日,欧盟普通法院裁定意大利奢侈品时装品牌乔治.阿玛尼(简称阿玛尼)不能提交两个系争商标申请。

  在该案件中,阿玛尼未能说服法院其两个商标“Giorgio Armani Le Sac 11”和“Le Sac 11”不会与西班牙人费利佩.亚松森(Felipe Asunción)所拥有的3个“Le sac”商标产生混淆。

  阿玛尼于2015年推出的“Le Sac 11”系列手提包是方形的皮革制手提包,包上带有短手柄。

  阿玛尼曾于2014年12月申请注册“Le Sac 11”商标,随后于2015年3月申请注册“Giorgio Armani Le Sac 11”商标,两个标志均涵盖第18类和第25类的商品,例如手袋和服装。

  2015年下半年,西班牙人亚松森对两个商标的申请提出异议,理由是他所拥有的3个“Lesac”西班牙商标涉及第18类、第25类和第35类(零售销售服务)。作为回应,阿玛尼要求亚松森提供关于其在先商标真实使用的证明。

  最终,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的异议部门得出结论,亚松森确实使用了其商标,EUIPO支持其异议。阿玛尼随后提起了申诉。

  2018年8月,EUIPO第四上诉委员会驳回了阿玛尼的申诉,再次作出支持亚松森的决定。阿玛尼随后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但最新的两项裁决中,普通法院确认了EUIPO的结论。

  

       阿玛尼的论点


  在这两次诉讼中,阿玛尼都提出了相同的论点。

  欧盟普通法院将阿玛尼的第一次辩解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称上诉委员会本不应重新评估亚松森的使用证据,第二部分则是基于对其发表意见权的侵犯。

  然而,这两部分均被驳回。关于第一部分,法院裁定上诉委员会对真实使用的证据进行新的全面审查,这在其权力范围之内。

  关于第二部分,法院指出,阿玛尼已有机会对亚松森提供的证据的价值提出意见,因此其抗辩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法院还驳回了阿玛尼的另一个论点,即EUIPO错误地认为亚松森在先商标保护的服务是“与皮革制成的手提包、钱包和手袋,成衣和鞋类有关的零售服务”,而不仅仅是“零售服务”。而阿玛尼认为亚松森的商标仅在“零售服务”类进行了注册,并没有任何具体的更进一步的信息。

  对此,法院表示:“根据判例法,商品零售构成了第35类的一种服务……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尼斯协定》对于该类服务的解释性说明,该类服务还包括:‘为方便他人,将各类商品汇总在一起……使客户能够便捷地浏览和购买这些商品。’”

  法院还补充称,与阿玛尼的说法相反,“零售服务”一词并不含糊,它涵盖了任何商品的零售。

  最后,欧盟普通法院还驳回了阿玛尼对亚松森提供的证据的异议,以及关于EUIPO在认定混淆可能性方面作出错误决定的论点。

  最终,阿玛尼被命令支付这两起诉讼的相关费用。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欧盟法院裁定商标持有人可对商标撤销之前的侵权主张赔偿

20-4-22

      3月26日,欧盟法院裁定,欧盟法律不禁止因未使用被撤销商标的商标持有人对商标撤销之前的侵权主张赔偿。


  法国烈酒品牌公司Part des Anges的母公司AR将“Saint-Germain”商标用于烈酒引起了争议。


  AR公司于2006年注册了“Saint Germain”的法国商标,涵盖了烈酒和葡萄酒等酒精饮品。


  2012年,该公司在巴黎地区法院对包括Cooper International Spirits在内的其他3家烈酒公司提起诉讼,指控其以“Saint Germain”商标品牌销售利口酒。


  但是,第2年,法国南泰尔(Nanterre)的地方法院以未使用为由撤销了“Saint Germain”商标,撤销从2011年5月起生效。


  AR公司随后提起上诉,但是,凡尔赛上诉法院于2014年维持了撤销“Saint Germain”商标的裁决。


  在巴黎法院诉讼程序中,AR公司坚持认为其有权就2009年6月至2011年5月之间关于其商标的侵权行为寻求赔偿。这段时间是商标有效的时期,并且其诉讼不应受到时间限制。


  巴黎地方法院以及上诉法院均以该商标自申请之日起未曾使用过为由,驳回了这些主张。


  AR公司再次向巴黎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称欧盟或法国的知识产权法均未要求商标持有人证明“是为了从商标保护中获益,商标进行了使用”。


  最高法院将该案件移交至欧盟法院,请求明确欧盟法律是否禁止因未使用而被撤销的商标的持有人就商标撤销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寻求赔偿。


  在最终的裁决中,欧盟法院的结论是,根据欧盟商标法,该问题由各个成员国自行决定。不过根据法国的相关法律,此类主张似乎是可以提出的。


  尽管如此,虽然欧盟法律并未禁止商标持有人在这种情况下寻求赔偿,但欧盟法院表示,在确定是否发生损害以及应赔偿的金额时,商标的使用“仍然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该案现现已返回巴黎最高上诉法院进行进一步审理。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日本外观设计法修正案部分条款2020年4月1日生效

20-4-22

       日本专利局(JPO)公布了《外观设计法修正案》,大多数修订条款从2020年4月1日生效,部分条款稍晚生效,具体日期待定。修正案对注册程序和权利实施都有影响。


  最显著的变化是,保护期限延长至申请日起25年。该条适用于2020年4月1日或之后的申请。此前,保护期为注册之日起20年。此外,修正案允许包含多个外观设计的注册申请,但相关条款的生效日期待定。一旦实施,申请人将能提交属于洛迦诺分类同一类别的多个外观设计的注册申请。


  判断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在日本注册外观设计要求具备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创造性)已有所扩展,形状或样式如已经在线发布,即便不为公众所知也不再满足创造性要求。


  另外,一项新的条款允许为一套物品中的一部分注册外观设计。一件物品的某一部分可以注册外观设计,例如叉子或汤勺的手柄;而一套物品的一个设计可以涵盖一整套物品,例如一套餐盘。


  此前,外观设计制度允许注册关联外观设计,只要关联外观设计申请在首份外观设计的最早申请日起8个月内提交。而修正案规定,申请人可以从首份外观设计最早申请日起10年内提交关联外观设计申请。延长期限是为了鼓励顺应市场趋势的关联外观设计注册,这种更有效的申请方式能让申请人获益。另一项修订使连续注册成为可能,这适用于仅与关联外观设计相似的设计。此类申请可从主外观设计的最早申请日起10年内提交,保护期为主外观设计申请日起25年。


  修正案还扩大了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将图形用户界面(GUI)、建筑物的设计(内部和外部)以及有形物体(小汽车、包和瓶子等)的可移动特征纳入到保护范围内。非直接侵权行为的范围也有所扩展,包括为避免侵权将侵权产品分割成多个部分进行制造或进口的行为。


  该修正案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保护的范围以及侵权认定范围的扩大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了确定性和安全性,有助于他们提交更多外观设计申请。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加拿大修订本国《专利法》以应对新冠病毒疫情

20-4-22

       在本国法院宣布停止办公之后,加拿大知识产权局也随即表示可以视实际情况来延长知识产权申请人或者所有人根据《专利法》《商标法》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办理具体业务的时间期限。而除了上述延长期限的措施之外,加拿大为了应对新冠病毒疫情所带来的影响和冲击还对本国的《专利法》作出了修订。


  具体来讲,加拿大国会在2020年3月25日便审议通过了一部《C-13新型冠状病毒紧急响应法案》,对该国的《专利法》以及其他超过15部的法案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从《C-13新型冠状病毒紧急响应法案》中的内容来看,新的《专利法》将会允许专利专员(Commissioner of Patents)在收到来自卫生部长的申请之后授权加拿大政府以及其他在上述申请中指定的人士来在必要的范围内生产、制造、使用以及销售某些专利发明以应对全国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下文将会着重介绍下新的《专利法》中所出现的几点重要变化。


  首先,如上所述,根据新修订后的《专利法》中的第19条4款1项的规定,专利专员在收到来自卫生部长的申请之后,可以授权加拿大政府以及其他在上述申请中指定的人士来在必要的范围内生产、制造、使用以及销售某些专利发明以应对全国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在提交申请书时,卫生部长需要向专利专员详细描述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并保证首席公共卫生官已确认这是一起会波及全国的紧急事件。


  其次,根据新《专利法》第19条4款5项的规定,因为上述情况不得不对外授予知识产权使用权的知识产权所有人是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的,不过具体金额应该是“专利专员在考虑到授权行为所涉及的专利发明经济价值以及上述发明的生产、制造、使用以及销售范围等因素之后,根据实际情况认为足以弥补知识产权所有人所遭受损失的数额”。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最终相关的专利发明并没有完全按照专利专员所规定的方式来使用的话,那么根据新《专利法》第19条4款8项的规定,此时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可以请求加拿大联邦法院发出一道法令,禁止加拿大政府或者任何已获得授权的人士再继续生产、制造、使用以及销售相关的专利发明。而从第19条4款8项的表述来看,联邦法院在是否会发出这种法令一事上是拥有自由裁量权的。


  此外,新的《专利法》明确指出这种授权是有期限限制的。根据第19条4款3项的规定,这种授权的到期日期应该是下列二者中的较早一个:卫生部长告知专利专员已经无需再借助该授权工作来应对此前申请中所提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期;以及在专利专员做出授权决定的1年后。


  最后,加拿大政府申请得到授权的期限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根据第19条4款9项的规定,专利专员在2020年9月30日之后就不能再以这种方式做出授权的决定了。


  总而言之,在新冠病毒席卷全球之时,为了挽救更多生命,加拿大的知识产权机构做出了迅速的响应与调整,而这些举措是完全可以获得人们的掌声的。当然,为了保证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不会受到太多的影响,新的《专利法》也明确提出了合理的补偿标准,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相应的创新成果。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称“3CE”系列商标遭擅用 欧莱雅公司起诉侵害商标权

20-4-21

       因认为域名注册机构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域名中突出使用“3CE”字样,“3CE”商标使用权人莱雅公司(L’OREAL SOCIETE ANONYME)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新网数码即向莱雅公司书面披露“3ce.cc”域名注册人主体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名称、证件号码、地址、联系方式等)。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莱雅公司诉称,1907年,欧仁.舒莱尔创办了“法国无害染发剂公司”。1939年4月4日,“法国无害染发剂公司”正式更名为莱雅公司(L’OREAL)(又译为:欧莱雅公司或欧莱雅股份有限公司),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其已经成长为全球知名的化妆品企业。


  韩国知名演艺界人士金素熙于2009年开始创办3CE化妆品品牌,经过多年发展,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金素熙在中国注册了包括3CE在内的多枚商标。


  2018年莱雅公司与金素熙旗下公司进行商业合作,并以合同受让方取得了3CE系列商标,目前商标属于合法有效状态。


  近期,莱雅公司发现争议域名3ce.cc的域名注册机构为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该争议域名的解析网站首页栏目中单独突出使用了“3CE”字样;该网站展示宣传了包装上突出使用“3CE”标识的口红等化妆品。


  原告莱雅公司认为,该网站展示推广的产品多为化妆品,争议域名“3ce.cc”的主要识别部分“3CE”及其解析网站的商户突出使用“3CE”标识,已经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构成对3CE商标权的侵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新华网

新冠肺炎疫期:欧洲知识产权注册和纠纷的日期调整

20-4-20

       新型冠状病毒爆发的影响已蔓延到知识产权领域,欧洲的法院和知识产权局正在纷纷调整程序。

  希望注册或维护专利、商标或外观设计的企业,还有那些身陷各种知识产权纠纷(如版权和数据库权纠纷)的企业应注意新的措施会带来何种影响。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


  EUIPO负责处理欧盟知识产权的注册、续展和有效性挑战等业务,其中包括欧盟商标。该局已发布一份Covid-19公告,并发布了延长时限的决定。

  EUIPO将截止日期在2020年3月9日至4月30日期间的程序的截止日期延长至5月1日,这些程序包括官费支付、优先权主张、异议、异议费用缴纳、续展、申诉、共同体外观设计公示延迟等。


  欧洲专利局(EPO)


  EPO负责欧洲专利的注册、维护和异议等业务。就Covid-19的影响,EPO宣布:

  所有计划在2020年4月17日或之前开展的审查和异议程序的口审程序将被推迟,除非已确认通过视频会议开展。

  所有计划在2020年4月17日或之前开展的上诉委员会口审程序将不在上诉委员会办公地举行。上诉委员会将通过通讯的方式与相关方联系。

  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EUIPO和EPO有望在未来几周发布指南。

  知识产权法专家弗洛里安.特劳布(Florian Traub)表示:“显然,这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局面。并非每个知识产权局都拥有延长截止日期的法定权力。但是,审查员将最大化地使用自由裁量权,以授予延期或维持恢复原状的申请。申请人、商标所有人和异议人必须注意有些法定截止日期是不能延长的。”


  英国


  UKIPO负责处理英国知识产权注册、续展和有效性挑战业务,包括商标、已注册外观设计和专利。

  UKIPO已声明其服务基本上未受病毒影响,但是听证会受到影响。

  UKIPO在声明中称:“我们进行法庭听证会的奥尔德盖特大厦(Aldgate Tower)现无法营业。我们将继续通过电话、Skype或其他虚拟方式举行听证会。在2020年6月1日前将不会安排或举行任何一场听证会(该日期会进一步审查)。有关方的现有听证安排需要调整的,UKIPO将会在未来几天联系他们。”

  在较早期的一份声明中,UKIPO称尽管其有义务在相关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因权利而异),但该局会采取同情的态度对待因疫情错过截止日期的情况。

  例如,如果某人没有在续展日期前的6个月内或在之后的6个月宽限期内进行续展,则会失去英国商标,其商标将完全从注册簿中移除。如果从移除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恢复申请,商标可以恢复,但注册官首先要确信未续展是“非故意的”。UKIPO在通知中倾向于表示,在当前情况下,它将对“非故意”进行宽泛的解读。

  关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院,大法官罗伯特.巴克兰(Robert Buckland)就Covid-19对法院的影响发布了一份声明。

  民事法庭与往常一样。在相应调整作出后,庭审通过电话、视频连线和其他技术开展。

  法院员工已转向在家办公,商业与财产法院系统将接受电子归档。该系统下的知识产权法院坐落在英格兰和威尔士。

  法院已为法官和从业人员准备了一份进行远程审理的指南。该指南解决了《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适用问题,并规定了在开始远程审理之前应考虑的法律问题。指南还说明了审理的程序并进一步澄清了当事人应完成的准备工作以及远程审理的运作方式。

  高级司法机关将就案件管理问题发布进一步的指南,这些问题包括《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适用,法院规定的截止日期以及法院如何处理紧急申请等。

  英国政府发布了一个网址,可从中找到有关法院和法庭规划和准备的最新指南。


  爱尔兰


  爱尔兰知识产权局(IPOI)依然开放。但为了遵守爱尔兰政府的建议,实际办公地点从3月13日至3月29日对公众关闭。专利局长称,根据专利法、商标法和外观设计法,这段时间将从所有程序中“排除”。IPOI将继续在正常开放时间内提供在线和电子服务。

  专利局长解释称,《1992年专利实施条例》第78条规定,《1992年专利法》或实施条例规定的向专利局提交程序或申请的最后日期在专利局不对公众开放期限内的(排除期),可在排除期结束后的第一天继续开展业务。

  安.亨利(Ann Henry)说:“IPOI的快速行动值得称赞,该局在爱尔兰总理道伊塞奇(Taoiseach)2020年3月12日发布通知后立即发布了上述通知,排除期或将进一步延长。所有服务或将在线进行。”

  爱尔兰法院服务部发布了一份Covid-19疫情影响通知。

  法院保持开放。诉讼可以通过高等法院的中央办公室正常启动,中央办公室设置了投递箱程序来解决有关Covid-19的问题。因此诉讼时效规则依然生效。高等法院院长指出,在2020年4月3日之前,将不会进行庭审,因此,案件(包括非紧急动议)庭审暂停。

  对商事法院(高等法院的一个部门,审理所有重要的知识产权案件)而言,诉状书、动议宣誓书和证人证词可正常交换,当事各方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法官可以审理紧急的商事诉讼,包括知识产权案件,例如下达禁令和落实禁令的实施以及受理司法审查申请。因此,值得注意的是,所有普通禁令仍在爱尔兰适用,包括临时单方禁令。

  如果理由充分,案件也可作为紧急案件。当事人可以给相关法院的登记员发送邮件,说明其案件应被视为紧急案件的理由。需要注意的是必须给与另一方阐明其立场的机会。

  法官会在线发布裁决结果,各方无需前往法院领取判决书。


  法国


  法国目前处于封锁状态,法国工业产权局(INPI)不对外开放。但大多数INPI员工和审查员在家远程办公,以便继续开展审查、授权和公示工作。

  所有在线服务--申请、续展、付费和注册等--依然和往常一样。

  3月16日,INPI局长发布了一项决定,将相关程序(商标异议除外)的截止日期延长4个月,前提是这些程序在3月16日仍未到期。INPI还提醒指出,未在截止日期前办完业务的人可使用恢复程序,INPI在处理恢复申请时将适当考虑当前的公共卫生危机。

  知识产权专家朱利斯.法布(Jules Fabre)说:“3月16日以来,法国政府已启动了应急计划,司法活动仅限于‘极其重要’的案件,例如极为紧急的简易程序、某些刑事程序以及少年法院的某些程序。对专利纠纷拥有专属管辖权的巴黎法院已暂停了所有案件管理听证、庭审以及判决书下达程序,并宣布延期,具体日期将另行通知。此外,书记员办公室现在已不接受新的诉讼、禁令申请等。巴黎上诉法院也采取了类似的措施。”

  除了这些应急措施,法国议会通过快速立法程序于3月22日通过了一项新的法律。该法引入了所谓的“卫生紧急状态”,并赋予法国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权力,包括采取措施消除流行病带来的行政和司法后果,例如:

  -调整行政管理机构(包括INPI)的相关时限和程序;

  -调整与领土管辖、程序期限、庭审或视频会议有关的规则。

  法国政府或将在回来几天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德国


  3月18日,德国的宪法法院发布一份声明。在卡尔斯鲁厄,口头听证会将被推迟到4月。

  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现在允许商标职员在可能的情况下远程办公,以维持商标业务正常运作。

  该局3月18日发布的声明指出,未决程序的截止日期自动延长至2020年5月4日。该局在处理知识产权保护程序时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考虑当前的情况,尤其会酌情批准延长时限的请求。

  但是,DPMA表示其不能延长法律规定的时限。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澳大利亚专家介绍提交国际商标申请时应注意的问题

20-4-20

       一般来讲,那些试图在其他国家为自己的商标寻求保护的澳大利亚企业可以采取下列两种申请形式:

  委托当地的代理律师在每个目标国家中都递交自己的申请(即“直接方法”);或者提交一件同时指定了多个目标国家的国际申请(即“《马德里议定书》方法”)。



  什么是国际申请


  国际申请指的是申请人根据一个源自《马德里议定书》的国际商标制度所提交的申请。上述《马德里议定书》是一个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负责管理的条约。借助这个条约,人们只需要提交一件国际商标申请便可以在多个国家或者地区中为自己的商标寻求保护。

  通常,在收到这样一件国际申请之后,WIPO会对该申请展开一次形式审查。如果这件国际申请符合适用的形式要求的话,那么WIPO将会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该商标,并在《WIPO国际商标公告》上进行公布。不过,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申请人仅仅是在WIPO完成了注册工作并不意味着相关的商标就能在指定的国家或者地区中获得保护,这是因为国际注册商标在指定的国家或者地区领土内是否能够得到保护最终还是会取决于每一个所指定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换言之,尽管申请人能够借助马德里商标注册体系来提交一份能够同时指定多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国际申请,但相关的商标是否能够在各个国家或者地区之中得到保护还是要经过当地知识产权机构的审查和批准,而这些知识产权机构显然只会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来做出授权或者驳回的决定。


  国际申请的优势


  众所周知,提交一件国际申请能够带来诸多好处,其中就包括:

  -由于申请人只需要提交一份单一的申请便能够在多个国家或者地区中为自己的商标寻求保护,这无疑会大幅提高申请的效率并降低相关费用和成本;

  -在完成国际申请的注册工作之后,商标所有人只需要对这件国际申请进行续展即可,而无需再前往各个指定国家或者地区逐一开展续展工作;

  -商标申请人或者所有人能够随时在国际申请中指定新的国家和地区,这意味着商标申请人或者所有人可以把握住更多的商业机会。


  国际申请的弊端


  凡事有利就有弊,人们在提交国际申请时也应该要注意到这种申请方式所带来的一些弊端。

  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国际商标申请必须要以其先前已在澳大利亚国内提交的申请或者已获得的注册商标为基础,而且这种关联必须要存在至少5年的时间。换句话来讲,在申请人完成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工作后的5年内,如果国内的基础申请或者注册商标被认定是无效的,那么整个国际注册也会失去效力。不过,如果发生了这个情况,那么申请人也可以选择立即放弃自己的国际申请策略,改成直接向每一个目标国家或者地区中的知识产权审查机构提交自己的申请,以继续为自己的标志提供保护。当然,此举肯定会产生更多的费用。

  其次,国际申请只能指定已经加入了《马德里议定书》的国家或者地区。目前,《马德里议定书》涵盖了超过122个国家或者地区,其中包括美国、欧洲共同体、新西兰和加拿大等。

  与分别向各个国家或者地区提交申请相比,对人们根据《马德里议定书》所提交的国际商标申请进行修订的灵活度通常更低。试想一下,如果申请人的国际商标申请遭到了来自第三方的异议,那么这可能会为申请克服相关缺陷带来一定的难度。

  

  总而言之,如果企业想在多个国家或者地区中为自己的商标寻求保护的话,那么提交一份国际商标申请应该是一个最具有成本效益的选项。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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